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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国税局:2011年度汇缴政策执行口径

常州国税局:2011年度汇缴政策执行口径

  
转自洪涛工作室

1、一外商投资企业,2006年注册成立时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假设汇率为1:8),2010年减资500万元美元(假设汇率为1:6),汇给非居民投资方,由于汇率变动使得减资产生的差额100万人民币,企业计入资本公积账户,请问该资本公积是否需要征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减资时,如股东放弃留存收益及其他权益的部分,应作为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中外合作企业,中方撤出,原合作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中方撤出时未带走任何资产,企业减少了注册资本,同时增加留存收益,那么此减资行为是否认为中方属于捐赠行为,捐赠对象是谁?

答:此减资又增加留存收益的行为应视同原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将撤销的投资资产无偿捐赠给该外商独资企业进行所得税处理,中方撤资且放弃权益形成的投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外商独资企业接受捐赠时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券商发行权证取得的款项如何确认所得税收入实现时间?

答:权证属于金融衍生产品,发行权证取得的款项按照会计准则作为企业的金融负债,是发行人与权证持有人之间达成交易合约的一个约定金,发行人为履行合约所应支付的成本、费用,将产生的损益,受标的证券的市场价格左右,在发行权证时无法确认,因此当权证持有人行权以及权证到期注销时符合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条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第015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该抵减的增值税税款,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首先,根据151号文件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价税合计金额)应作为财政性资金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其次,15号文件未明确其专项用途,因此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第三,对应购买的设备及支付的费用可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摊销或扣除。

5、根据50号公告的规定,对以前取得逾期未抵扣的进项税金现可重新申请进行抵扣。企业在当时进行财务处理时,已将进项税金计入存货或资产的成本并按规定计入产品成本或计提折旧的,重新抵扣时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总局50号公告经税务机关比对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如已计入存货或相关资产的成本并税前扣除的,若相关年度税负一致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若相关年度存在税负差的,应追溯调整已税前扣除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应缴纳的所得税后直接在当年度补缴。

6、某公司在2011年7月1日前有11笔代持业务已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减持清算,属于其他企业的减持收益已付给各相关企业,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9号公告中“已经处理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的情形?

答:如相关企业对此经济事项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则不应属于已经处理的纳税事项,应按39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7、2009年6月1日A企业以经营租赁的方式出租汽车给B企业,租赁期限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B企业2010年12月31日一次性支付租金90万元。如何确认租金收入?经营租赁的固定资产如何计提折旧?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经营性租出的固定资产为出租方所有,其折旧由出租方按照实施条例第59、60条有关规定计提并税前扣除。

8、房地产企业售房时进行抽奖活动,凡购房者均可参加抽奖,奖品为汽车、电瓶车等。此费用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房地产企业对购房者进行的抽奖活动,属于一种促销手段,应计入销售费用按规定税前扣除。如果是对购房者以外的对象,为宣传本企业而发生的费用,按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

9、目前房地产企业支付给营销、代理等销售机构的费用名目繁多,如顾问费、咨询费、手续费、策划费、广告费等,其税前扣除如何把握?

答:房地产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支付的销售费用(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委托境内机构销售,按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税前扣除。佣金或手续费包括顾问费、咨询费、手续费、策划费、劳务费,以及诸如佣金或手续费性质的、用于开发产品销售的费用。

10、增值税明确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失控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

答:失控票属于不合法票据,因此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

11、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参加社会统筹后实际未报销的部分,能否在福利费中列支?

答: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参加社会统筹后实际未报销的部分可以在福利费中按规定税前扣除。

12、借款注册成立公司,成立后将所借款项还给他人,账务处理将此款项长期挂在“其它应收款”。长期挂帐的其它应收款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借款注册的公司注册后抽逃资金挂“其它应收款”的,公司有贷款等利息支出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第312号)的规定处理。

13、投资者由于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超过债资比例发生的利息支出存在重复算账问题,所得税如何处理?

如A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向其关联方借款3000万元,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资本额500万元。某期间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额300万元,其中由于该期间投资者投资未到位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额为50万元(300*500/3000);超债资比例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额为200万元[300*(1-2/3000:500)]。企业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额为250万元。投资者由于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超过债资比例发生的利息支出存在重复不让扣的问题,请省局明确。

答:按上例,投资者由于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为50万元,则可以税前扣除的为250万元;250万中,超债资比例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为150万元[250*(1-2/2500:500)]。综合以上因素,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为100万元。

14、公司的法人代表或股东,从公司账上借取款项,款项长期挂“其它应收款”。此业务所得税如何处理?

如地税部门已确认为股利分配并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可不确认利息收入;否则按以下规定执行:(1)公司有贷款的,与“其它应收款”金额相当的贷款的利息支出不予税前列支;(2)公司无贷款的,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认利息收入。

15、政策性搬迁企业,一般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过渡期,在搬迁过渡期内,企业能否继续计提房屋折旧和摊销土地使用费?

答:1、因企业搬迁停用的固定资产,不属于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计提折旧的范围,因此,若房屋、土地产权仍归企业所有,按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可以计提折旧。

2、企业能否继续计提原固定资产折旧和摊销原土地使用费,关键要看企业与政府(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的合同,若合同明确政府(土地储备中心)支付的补偿款中已包含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并明确将地块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其他有效产权证明材料移交政府(土地储备中心)的时间,则说明企业已不再拥有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附属物的所有权。因此,企业从有效产权证明移交的当月起,不能摊销并税前列支搬迁合同涉及的土地使用费,从有效产权证明移交的次月起,不能计提并税前列支搬迁合同涉及的固定资产、土地折旧。

16、某房地产企业,开发了某商业街,但采取只租不买的形式,将店铺对外租赁,签订的租赁合同上明确,租赁期10年,租金逐年递增,前三年免租,但要缴纳订金。该部分订金超过前三年租金之和。对于前三年的订金,能否确认为前三年的租金收入?

出租人对承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如订金的实质为租金的,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收入。

17、某企业购进土地,按照10年的时间进行摊销,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对于法律或合同规定使用年限高于10年的,企业可以选择吗?

答:根据《无形资产准则》第17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故购入土地使用权法律或合同年限高于10年而会计核算却按10摊销的,应当认为存在会计差错或会计估计不正确。所得税处理时应按法律或合同规定的高于10年的时间分期摊销。

18、安装在房屋等建筑物上的监控设备按几年计提折旧?是否随同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

答:监控设备属于之后安装的,作为固定资产单独管理的,按电子设备3年计提折旧。如在建房时就一并安装,并入房屋价值的,应按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计提。

19、如何理解2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答: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0、以往年度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的,可否根据25号公告重新提出申报税前扣除?

答: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对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不符合损失认定条件,且经税务机关审批不予批准的,属于25号公告生效前已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纳税人按照25号公告重新申报的,除有新的证据证明现已符合损失认定条件的以外,税务机关一般不予受理。

21、我市一企业通过经纪公司与职业高尔夫球员签订业务宣传合同,约定:企业赞助球员球杆等比赛用品;若球员取得一定比赛名次,则给予相应档次奖金。问:发放的奖金如何定性,是作为广告宣传费还是赞助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如果作为宣传费,具体细节如何掌握?

答:视合同内容,赞助的用品应作视同销售,奖金应代扣个人所得税,作为广告业务宣传费。

22、2008年1月1日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名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未明确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或称交际应酬费可否列入开办费中。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办费不含此项,而原外资企业税法规定筹办费含此项(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102号)。实际工作中我们遇到不少新筹建的外资企业招待费列入开办费中后在发生了开始生产、经营后进行摊销。现请示可否将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或交际应酬费计入开办费,并在以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摊销?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有关规定,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等。而管理费用中的开办费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因此,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以上规定应计入管理费用,统一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备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年09月26日答复:开办费不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为开始生产经营并取得销售(营业)收入年度,据此,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23、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管理中,对于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如企业出包工程签订多个合同的,合同总金额是指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合同总金额还是企业出包工程的所有合同总金额?

答:合同总金额是指企业出包工程的所有合同总额。

24、现在企业用工方式多种多样,如由企业与劳务公司或中介机构签订用工合同,由劳务公司(或中介机构)派谴人员至企业工作,工种有高管、技术人员、普通工人等。受派谴人员与劳务公司(或中介机构)签订相关劳动协议。工资支付方式有:企业统一支付劳务费给劳务公司(或中介机构),劳务公司(或中介机构)开劳务费发票给企业入帐;企业直接支付工资给劳务公司(或中介机构)派谴人员;一般情况下企业对劳务公司(或中介机构)派谴人员福利待遇视同本企业职工管理。

1)企业以统一支付劳务费方式支付的工资是否可以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做为三项经费计算基数?

2)企业直接支付工资给劳务公司(或中介机构)派谴人员,但受派谴人员与劳务公司(或中介机构)签订相关劳动协议,企业实付工资是否可以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做为三项经费计算基数?

3)劳务公司(或中介机构)派谴人员福利费是否计入企业福利费总额核算?

解答:企业计税人数是指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与本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工。另外,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准予税前扣除,但不作为计提三项费用的基数。

25、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支出(如对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节日慰问、生活补助等费用)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支出,如节日慰问、生活补助、丧葬补助费等应并入福利费按规定税前扣除,但不得包括已纳入社会统筹的费用。

26、企业为发行债券支付给证券公司财务顾问费和承销佣金,证券公司开具服务业统一发票,在债券发行完成后,在向发行人划付的募集款中自动扣除。该两笔费用应按计息时间分期摊销,还是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答: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实际收到金额与债券面值的差额计入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科目,按计息时间分期摊销。分期摊销的金额中属于佣金性质的,应按照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处理,即超过5%的部分在支付当年作纳税调增,不超过5%的部分按计息时间分期摊销。

企业应按照提供服务的性质准确划分佣金与其他费用,对实质上属于佣金范畴却以其他名义支付的费用,一律按佣金的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27、企业外购的土地和房屋的金额无法分开核算,是否可以一并计入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如企业是购买土地自建房屋?

企业外购房屋,如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金额无法分开核算,相关土地使用权可与建筑物一并计入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如企业购买土地自建房屋,相关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分别进行税务处理。

28、企业取得的土地差价款是作为补贴收入计入当期应税所得,还是冲减土地成本?

企业取得的政府土地差价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优惠类

29、财税【2010】111号文件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此处的技术转让双方的关联关系该如何理解,是否仅指母公司从子公司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能享受优惠,还是指母子公司之间的相互转让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均不能享受优惠?

答: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相互转让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得享受财税【2010】111号规定的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30、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优惠条件之一为: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服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60%以上,填表说明中销售收入口径为“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包括视同销售收入;总收入口径为“收入总额”。收入总额的口径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在另有规定前,收入总额的口径按照税法第六条的口径掌握。

31、投资者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和集合理财产品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08]第1号中证券投资基金的免税待遇?

私募基金和集合理财产品如果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不得适用财税[2008]第1号中与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的条款。

32、某外资企业2008年“二免三减半”到期,适用18%过渡税率,2008年度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企业当年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5%),2009年企业因研发费用比例不够而不符合高新条件,请问该公司在2009年度可否享受过渡税率20%?

答: 根据国发[2007]3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因此该公司在2010年不可以再选择享受过渡税率20%的优惠。

同理:如果A公司2009年度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当年没有向税局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5%),而享受了外资企业最后一年的减半征收过渡期优惠(实际税率10%),A公司在2010年度定期减免税到期后也不能再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5%),而只能享受过渡税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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