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补、通讯费、交通费私车公用等9个常见个税问题
注意:下面的政策均为四川税务口径,并非全国统一口径,各地还应该以当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为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纳税风险。
01
向员工发放用餐费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1)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员工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员工出差发生的餐费、工作餐,在标准内领取差旅费补贴,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哥税税念:误餐补不计征个税这个没什么争议,误餐补不同于午餐费,会计核算方面,实际操作中,个人倒是觉得可以直接并入费用核算,比如计入差旅费核算。差旅费是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购买车、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对因异地出差、特殊工作等原因而影响正常就餐时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计算发放给职工的的误餐补助实属于差旅费的核算内容。
差旅费补贴不计征个税,但是是否需要贴发票,这个各地还真有不同,二哥认为是不需要贴发票,直接按照差旅费管理制度计算发放即可。至于这个标准内,说实话,税务局也没出,主要还是企业自己制定的。
(2)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直接给员工发放伙食补贴,除误餐补助属于免税情形外,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02
企业组织旅游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包括实物和有价证券等在内的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03
向员工发放通讯费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1)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手机由公司购买,员工使用手机产生的通讯费由公司承担,发票开给公司,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手机用于公司经营业务,凭发票报销通讯费,标准内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超标准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2)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现金发放通讯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哥税税念:其实这里表达意思是凭票报销,税务局会有个标准,但是四川省这个标准是多少,说实话,我都没看到,其实这里主要是认可标准内的发生额是对实际发生费用的一个弥补,而不是你的所得。超过部分当然也就要计征个税,好像各地标准都不一样。
现金发放人人有份,那没的说,计征个税。这个当然就不需要发票了。
04
为员工提供住房补贴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以现金形式发放住房补贴,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05
向员工发放交通费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1)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企业配备车辆接送员工上下班,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给员工发放交通补贴,标准内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哥税税念:这里和通讯费一样,也是有个标准的限制,这里没说需要发票不,没说理解为不需要发票。那如果凭票报销交通费呢?应该也是有标准的。
(2)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员工私人车辆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没有签订租车合同或协议,直接报销相关费用,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哥税税念:这里把租车协议作为一个必须项,这个和二哥之前私车公用分析的还有所差异,其实个人还是觉得,临时性的用车行为应该不属于这里的的员工私人车辆用于经营活动,这里的私人车辆用于经营活动更应该理解为非临时的,长期租用,下班后不能把车开回家的情况,而平时偶尔零星开自己车辆办事的费用更应该看做一种工作需要的费用弥补,合理的标准不征收个税,但是仅仅是自己理解。
06
发放劳保用品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个人因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工作条件的劳保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2)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企业以“劳动保护”名义向职工发放的实物以及货币性资金,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07
向员工发放实物、购物卡等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发放给员工实物、购物卡等福利,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08
为企业股东报销费用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为企业股东报销其购买私人用品所产生的费用,应按股息红利所得扣缴股东个人所得税。
09
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问:B公司员工张某,与B公司解除劳动关系,B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支付了补偿金,那么B公司为张某支付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并非全部补偿金都需扣缴个税,有三个减除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中规定了三个减除项: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哥税税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