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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奖金发放注意税收风险

一次性奖金发放注意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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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体现税收公平税负原则,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初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该文件对企业支付给单位雇员的一次性奖金改变了原来单独作为一个月计算征收的办法,改为“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比如:某企业员工年终从本单位取得一次性奖金10000元,当月工资超过800元,具体计算如下:先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10000÷12=833.33(元),再确定税率:按照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规定,833.33元适用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25。因此,单位应扣缴该员工个人所得税为:10000×10%-25=975(元),员工实际取得收入为9025元。由于企业实际支付奖金10000元,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可以将10000元奖金列入工资总额,按计税工资规定税前扣除。如果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企业没有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或者企业允诺由自己承担个人所得税税款,那么,员工取得的一次性奖金将是不含税奖金收入。这样一来,企业不但会造成所得税方面的损失,而且还会给收付款双方带来税收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近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规定: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为:(一)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二)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三)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四)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文件还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如上例,如果企业支付给员工一次性奖金为9025元,企业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自行承担税款。根据国税函〔2005〕715号文件规定,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9025元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为:9025÷12=752.08(元),按照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规定适用10%税率和25元的速算扣除数;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9025-25)÷(1-10%)=10000(元)。企业应纳税额仍然为:10000×10%-25=975(元)。虽然换算成含税收入后,企业包括税收的实际支付数额还是10000元,员工获得的收入也还是9025元,但是税收方面的结果却是截然不同的。
  首先,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企业,不能在税前列支本应由员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企业如果计税工资没有超过规定标准,按照33%税率计算,企业将为每个人多缴纳企业所得税321.75元(975×33%),员工人数越多,企业所得税损失就越大。另外,企业如果没有及时履行扣缴义务,还要承担处罚的风险。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其次,作为收款方的企业员工,由于没有取得缴纳或扣缴税款凭证,如果支付方没有履行扣缴税款义务,或少扣缴税款,员工要补缴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由此可见,按照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没有履行扣缴义务,不应负担税款,只承受罚款责任。纳税义务仍然由收款方即企业员工承担。如果企业与员工在双方合同中约定了个人所得税由单位负担,但是这个约定是与税法规定相抵触的,税务部门还是可以依法向员工追缴个人所得税。
  由此分析,企业和员工都有必要进一步规范扣缴税款工作,作为员工一方,不仅要明确获得的是税后所得,还要取得个人所得税扣缴凭证,这样才能确保实际收入为合法的税后所得。作为企业一方,需要支付的奖金等工资薪金应该是含税收入,并要正确履行扣缴义务,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应该是税后所得,将税款扣缴凭证一并交给员工。这样,就可以按规定税前全额列支工资、薪金费用,而且免除了税收处罚风险。 </TD></TR></TABLE></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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