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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眼中的“反避税•四步走”(上)

新手眼中的“反避税•四步走”(上)



来源:福建省宁德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科  来源:2012年09月25日  

自接触反避税工作以来,最大的感想就是:为避税,各企业频出奇招;想查案,怎一个“复杂”了得!

所幸万象纷乱中,总是有一点规律可循的。单就案件的办理本身,我姑且将之分为“选案、立案、办案、结案”四步,草拟成文,还望各路前辈多多指教!

第一步:选案

(一)老办法

根据反避税工作长年的实际经验,常见的选案方法一般有三类:其一,寻找“两头在外”企业;其二,寻找长亏不倒或常年利润偏低的企业;其三,从企业的关联申报中观察异常动向。

第一类,所谓“两头在外”企业,是指原料进口、国内生产、销售出口,也即生产经营的两头(原材料、销售市场)是放在国外的。值得注意的是,与此同时,企业往往还通过在避税地注册离岸公司的方式,利用离岸公司与其他国家的企业进行贸易,使得从表面上看,交易是在离岸公司与境外公司之间进行而不与国内发生关联交易,从而逃避在中国境内的纳税义务。

第二类,可看作“利润率异常”企业,通常表现为或是账面长年亏损但仍未倒闭,或是利润率持续偏低、异于行业的一般水平。但随着税务局管理力度的加强,企业愈发“乖觉”,故我们对账面利润的判断也愈发需要新的思路,详见下述。

第三类,涉及企业的关联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有关联关系或关联交易,就很有可能存在转让定价等问题,故而需要特别关注。但如何从薄薄的9张报表中发现“猫腻”,就是税务人员智慧和经验的体现了。

(二)新思路

有道是:生活是最好的导师??比如利润率,案件实例就给我的“我以为”上了生动的一课。实践中,有些企业的利润率看似不低,毛利率可达百分十几甚至百分二十几,但实际却可能更高,甚至高达令人咂舌的百分之四十以上;注册资本不过数百万,企业的规模似乎也不大,但年销售量和获利却甚是丰厚。

可见,定式思维、固化观点、自设上限之类的想法万万要不得。经验仅供参考,事实才是王道。落实到具体个案,一定要用证据说话,不轻易以旧知推未知,不随意以预测代观察??一切的一切,都要从实际出发。

(三)多观察

说起“观察”,福州局的一起案件令人印象笃深:“汇算清缴”,相信大家都很熟悉吧,不需要我再掉书袋了。就在这项简单的日常工作中,福州局敏感地发现了某企业提交的数字异常巨大,继而立刻进行针对性分析,果然发现存在避税嫌疑,遂立案。可见,只要留心观察,日常工作中就不断有“惊喜”可发掘。

第二步:立案

如果说选案重在圈定对象,那么立案便是重在把握方向:立案的条件是否成熟接下来的工作思路大体的调查方法这些问题的答案,其实从最初的案头审计就可见端倪。而作为奠基性工作的案头审计,其分析的质量高低与程度深浅,直接决定了立案与否,并持续影响着后续的工作。

一般来说,案头审计需要完成对下述三个方向的论证:

(一)企业的主要避税嫌疑

为了给大家更直观的印象,试以一家全国联查的企业为例,加以说明。该案中,税务机关分析得出三个疑点:

疑点一,该公司每年以综合服务费、咨询/培训/研究开发费的名义,支付给境外公司。这有可能是变相的利润转移。因为如果是正常的利润分配、股息或红利的支付等,属于“资本类所得”,中国对此类收入要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但冠以“咨询、研发、服务”的名义之后,若被认定为境外劳务,则免税??两者相差的获利空间,就是诱惑力。

我个人对此项制度设计的理解是:资本类所得嘛,很有点“无本万利”、“不劳而获”的味道,所以相较于“付出汗水”的劳务所得,我国要稍微“分一杯羹”。而采用“预提税”的方式,就是为了与外国分享税源;外国纳税人在向本国缴纳所得税时,可以根据两国的税收协定和税法规定申请抵免。

疑点二,该公司全部进项为关联交易,且价格受控。

“关联交易”是反避税案件关注的核心之一。根据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关联方交易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您也可以将其简化理解为关联方之间互相买卖。此时,有可能出现为了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国家而人为操纵价格的情况,也即转让定价。现今,这种筹划正在变得越来越复杂,但万变不离以下模式:

假设C、D为关联企业,E为第三方企业,各自处于税率不同的三个国家。C对E的市场售价为200,则两者税赋差:11-6=5。有差距就意味着有更多利润,也就意味着诱惑力。但不合理的关联交易严重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故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按合理的交易价格计算并追回税款。

疑点三,该公司与同行业企业相比,利润水平明显较低。利润率是个“硬”指标??加上引号,表示这个结论是相对而言,当然事无绝对,总需个案分析。详见上文,不再赘述。

(二)企业的功能风险分析

字如其意:“功能风险分析”,即:分析企业承担的功能,一般来说,功能越齐全,获得的或分配的利润越多;分析企业负担的风险,一般而言,风险越大,相应匹配的收益越高。

例言之,某案件的功能风险分析如下:“A企业在2008、2009年期间,主要从事M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主要行使生产、存货管理及品质管理职能,并相应地承担全部的生产风险、一定的市场风险、退货风险、外汇风险和品质风险。……可被认为是承担一定功能和风险的制造企业。”

有时,功能风险分析中对企业的定位,会对税企谈判产生影响。特别是在涉及跨国集团的案件中,企业有时会坚称其在华的部分是“合约制造商”、“简单加工企业”,而非“承担一定功能和风险的制造企业”,目的就在于人为地重新筹划集团生产链条中在华企业承担的功能与风险,减少对在华企业的利润分配。

(三)企业的可比性分析

可比性分析的基本方法,是通过数据库或公开信息源(比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选择同行业或类似产业的企业(即“可比企业”)的数据,加以统计、分析、对比,以此测算涉案企业的基本情况。作为一名新手,我将之浅薄地理解为:从一般看个体,以普遍推具体。毕竟在立案阶段,税务局还未要求企业提供完整资料,所以本步骤仅侧重于圈定大体的可参考范围。

例言之,某案件的可比性分析如下:“根据P事务所提供的2008年和2009年同期资料分析,……该产品可比企业2006、2007、2008年完全成本加成率(中位数)分别为X、Y、Z和V,而企业近三年数据明显偏差较大……故认为疑点较大,需要对可比企业数据进行进一步分析……”

当然,到了具体调整的阶段,若选择“可比企业法”,则工作就更艰深、复杂得多了。欲知后事如何,下期为您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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