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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所得税缴纳必读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所得税缴纳必读

   



    来源:南京市地税局网站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目前已经全面启动,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将比照相关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生产经营所得究竟该如何定义呢?哪些费用应当计入生产经营所得?哪些费用税前不可扣除?要想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必须符合怎样的条件?我们将为您一一解答。



  投资者工资及家庭生活费用税前不可扣



  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有三位自然人合伙人,月工资均为5000元。2012年,三个合伙人分别以费用的形式报销家庭生活费用5万元、2万元和3万元。会计在做账时把三位合伙人的工资都作为费用进行扣除,合伙人按季度预缴了个人所得税。税务人员指出,这一做法是不对的。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算清缴,多退少补。

  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的规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同时,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三个合伙人5000元的月工资以及三个合伙人分别以费用的形式报销的家庭生活费用5万元、2万元和3万元,都不允许税前扣除,但每个合伙人允许税前扣除42000元/年的个人费用。

  建邺区一家注册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商贸公司也有类似情况。该公司老板李某在2012年初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辆汽车,平时用于跑业务、接送客户,偶尔也用于家里接送小孩,自驾游等。一年内产生了不少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这些费用很难区分哪些是公司经营所用,哪些是用于家庭生活。税务人员指出,根据财税〔2000〕91号的规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财产性支出需缴税

  

  每逢春节,家家户户都会购置迎接新年。小张看准这一商机,投资开设了一家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进口食品超市,攒下了不少口碑,生意非常红火,2012年销售额轻松过百万。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小张却犯了难。2012年年销售收入152万元,各项成本费用109万元。但他为爱人买的一部价值12万元的轿车也计入了企业的成本费用中。小张的个人所得税采用查账征收方式,2012年已预缴个人所得税10.5万元,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当再补缴多少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凡实行查账征税的,其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五级超额累计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小张为爱人买车的费用应当并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中缴纳个人所得税。该超市2012年生产经营所得应为152-109+12=55(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50000×35%-14750=177750(元)。扣除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105000万元,小张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当再补缴个人所得税177750-105000=72750(元)。



  对外投资分红也应缴纳税



  2011年王先生投资开办了一家主要提供咨询服务的个人独资企业甲,甲企业又对外投资入股成立了企业乙。2012年甲企业从乙企业取得分红15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那么个人独资企业甲从乙企业取得分红能否享受免税优惠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SPAN>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甲企业从乙企业取得的分红15万元,属于投资者王先生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与甲企业的利润合并,应单独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即15×20%=3(万元)。



  核定征收不享受税收优惠



  今年1月中旬,江宁某合伙性质的养殖场负责人到地税部门申请办理其合伙人投资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手续。江宁地税局工作人员在审核相关申请材料时发现,该养殖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核定征收方式,而根据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此,江宁地税局工作人员将相关政策规定告知纳税人,并安排工作人员实地核实。通过核查发现,该养殖场系2012年新办企业,至今没有专职会计人员。对收入及发生的费用,由合伙人各自记流水账,且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实行查账征收方式,所以对其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就行情看,虽然该企业从事的是养殖业,按政策规定其投资者所得可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由于其没有规范建账建制,不能正确计算收入、成本、费用,财务核算不健全方面,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核定征收方式。因此,该企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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