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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个人负担部分超标准缴纳应作纳税调整

养老保险个人负担部分超标准缴纳应作纳税调整





来源:税屋 作者:李霄羽

时间:2023-01-06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是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企业负担,计入统筹账户,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计入个人账户。职工退休后领取的退休金多少主要取决于个人账户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多少,即多缴多得。

  职工个人每月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多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做出规定。比如,辽宁省出台的《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0〕23号)规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新招用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职工,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关于公布2021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2〕27号)规定,2021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76596元(月平均工资为6383元)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9149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678元/月。

  在实际中,有一些企业,特别是经营效益较好的企业,往往给职工超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负担部分,以达到职工退休后能够多领取退休金的目的。比如,辽宁省企业职工郑某,2021年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2021年辽宁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6383元。以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为例:郑某的企业以上年度辽宁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即以19149元作为郑某每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负担部分的缴费基数,因而每月就超标准缴纳了731.92〔(19149-10000)×8%〕元的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是允许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的,政策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在实务中,有很多企业对职工超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负担部分,在计算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对超标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不作纳税调整,不并入职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认为,只要是职工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都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其实这是一个误解,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养老保险费个人负担部分是指在标准范围内实际缴纳的。像上面的例子,辽宁省规定养老保险费个人负担部分缴费的基本原则是以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郑某10000元的月工资,既不低于下限,也不高于上限,因此,就应当以月实际平均工资10000元作为养老保险费个人负担部分的缴费基数,即2022年郑某每月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800(10000×8%)元,实际缴纳1531.92(19149×8%)元,多缴纳的731.92元应作纳税调整,并入职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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