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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开店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下岗职工开店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中国税务报:我是一名下岗职工,2006年8月在市区内开张经营一家汽车修理修配店。请问我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它们何时到期?
  广西读者 李先生
  




答:你能享受的优惠政策有两个。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规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二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免交。
  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就你的情况来看,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应到2009年7月底止。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国税局 宁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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