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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7-6-29 14:09 只看该作者
征收方式改变优惠待遇取消
问:税务机关在审批我公司(民政福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时,认为我公司在会计核算中存在“白条”入账的现象,成本费用支出难以查实,将我公司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取消了减免税优惠待遇。请问有何文件依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中有关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5.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你公司使用不符合正规凭证,即所谓的“白条”入账,导致成本费用支出核算不清,符合上述规定的第二种情形,税务机关应按规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对你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其中,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因此,你公司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后,就不能再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信阳国税 12366
www.ctaxnews.com.cn 200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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