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内容
你好,我公司是1999年3月成立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为12年,2005年在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期满后改为非生产性企业从事投资业务继续经营,请问我公司要视为经营期不满10年的生产性企业补缴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吗?我们企业并没有提前解散清算,只不过是近年受市场影响出现严重亏损,不再进行产品生产,改为对外投资,我们实际的经营期可是超过10年的。不应该补我们的税,对吗?
2007-7-18 16:10:30
外税处信箱税官答复
您好,根据外资税法细则第七十九条 依照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本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你们公司定期减免结束以后,改为非生产性经营,但公司仍继续存在,属于经营上继续,但是你公司非生产性所得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209号 ) 规定执行.
2007-7-18 18:38:53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选自:“税法咨询”信箱
www.jsgs.gov.cn 2007年07月19日 08:46:00 编辑:李玲 来源: 江苏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