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内容
我司的利润要分配给国外投资者,请问可分配的利润总额该如何确定?是以审计报告上的利润-已交所得税,还是以汇算清缴报告上的利润-已交所得税,还是取2者的较小数-已交所得税?有具体的文件规定吗?
2007-7-16 10:36:59
外税处信箱税官答复
您好,以汇算清缴报告上的利润-已交所得税为准,依据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2007-7-16 12:21:09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选自:“税法咨询”信箱
www.jsgs.gov.cn 2007年07月17日 08:46:36 编辑:李玲 来源: 江苏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