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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0楼wdx199919于2007-07-16 16:30发表的“请教”: 非贸易及资本项目下支付外汇(如支付给境外律师的差旅费等杂费),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开具税务证明,如果需要,是开哪几种证明?是完税还是免税?
引用第3楼wdx199919于2007-07-17 17:13发表的“”: 税务机关答复我,可以开具不予征税证明,但要我公司提供劳务或服务、咨询等发生在境外的证明,请问如何来界定境外或境内劳务?如该服务有90%多是发生在境外, 但偶尔有在境内,请问是否有文件来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