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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7-9-30 17:01 只看该作者
安置随军家属3年内免征营业税
问:我是一个私营企业业主,目前企业响应国家号召安置了几名随军家属,请问在税收方面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您可以按照上述文件的以下规定,到当地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对照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同时税务部门要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南京地税12366 杨林 晓徐
www.ctaxnews.com.cn 2007.08.13 杨林 晓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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