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养老、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有哪些税收优惠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南京税务》 日期:2013-10-29
人口老龄化在我国的表现日渐突出,如何满足老年人口对物质和精神文化的特殊需求、发展养老事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严峻课题。为了促进养老事业的发展,国家从税收角度出台了相应扶持政策,我市地税系统也通过开展上门送政策、纳税人学校等活动为相关企业做好政策服务,积极帮助企业充分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本期《南京税务》将从机构养老、居家养老、社区养老等方面为你做一次盘点。
机构养老
养育服务免征营业税
市民李思美1997年南京开办了第一家民办养老院——南京真美好老年公寓。如今,南京真美好老年公寓在南京市已有9个连锁点,覆盖了栖霞、鼓楼、白下等区。创业十多年里,李思美和真美好老年公寓先后为1000多位老人提供养育服务。“我们真美好老年公寓能够顺利发展离不开栖霞地税局税务人员的帮助。”李思美说。
税务人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八条的规定,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同时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费附加等也一并减免。为了支持养老事业的发展,栖霞地税局为真美好老年公寓提供了一对一的政策辅导服务,上门指导办理减免营业税的备案手续。据统计,仅去年一年真美好老年公寓享受营业减免4万余元。对于栖霞税务局的主动服务,李思美感激不已:“老年公寓在开办之初资金并不宽裕,减免的税收数额虽不是什么大数目,但还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紧张,也进一步坚定了我们办好老年福利事业的信心和决心。”
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市民王先生有意与几位朋友合伙办一所养老院,但需要占用村里的部分耕地。王先生疑问,如果顺利经过审批可以开办养老院,是否需要缴纳相关的耕地占用税呢?
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因此,王先生及其朋友经批准建立的养老院,如果符合上述要求,即可以申请免征相关耕地占用税。
此外,税务人员还补充道:“对被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老年服务机构取得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居家养老
家政护理服务免征营业税
刘女士是雨花台区一名下岗职工,为了解决就业问题,她注册成立了一家新办家政服务公司,雇用了十几名员工,专门为孤残病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然而,公司在筹建中几乎花去了刘女士所有的储蓄,营业不久利润小,连每月一次的营业税也成了刘女士的苦恼。就在刘女士一筹莫展之际,雨花台地税局举办的一场新办企业培训会打消了刘女士的顾虑。
在培训会上,税务人员向刘女士介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的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所称家政服务,是指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在对比该项规定与刘女士家政公司的实际情况后,税务人员认为其公司符合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免征营业税的条件,依据政策办理了税收减免备案手续,让刘女士享受到了税收优惠。
社区养老
社区养老免征营业税
今年6月,投资1.2亿元的南京武家嘴老年公寓项目正式对外开放。该项目由武家嘴村民委员会出资组建,占地面积19.55亩,一期建筑面积2.8万平方米,可容纳700人入住,集老年护理、医疗、保健、康复、养老等多项服务于一体。已取得县以上民政部门审批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为平衡收支,该老年公寓向入住的老人按照不同的护理标准收取每月3000左右的费用,预计到年底可实现营业收入100万元。由于该老年公寓是由村集体经济投资兴办的,属于民办非盈利性企业,和政府部门兴建的养老机构性质不同,收费也比一般敬老院高出许多,那么该老年公寓收取的这部分收入能否享受税收优惠呢?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八条的规定,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1号)的规定,纳税人携带《涉税事项申请单》、县以上民政部门审批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后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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