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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启用新版《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 填表内容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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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9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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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启用新版《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 填表内容有所变化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本网综合 日期:2013-11-19
http://www.ctaxnews.com.cn/xinwen/mrtt/201311/t20131118_1598586.htm
阅读提示: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2013年第64号公告,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进行了修改,并相应增加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相关填报栏次,明确了应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与扣除价款项目的逻辑运算关系。新申报表及填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2012年第50号公告、2012年第51号公告、2013年第35号公告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现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事项
凡应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人、扣缴人),须按以下规定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附件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事项。
(一)缴纳人、扣缴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的缴纳人、扣缴人,应在本公告发布后,首次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前,补办登记事项。
(三)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人、扣缴人,可以在首次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发生后,办理登记事项。
二、申报事项?
(一)缴纳人、扣缴人应在申报期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件2)、《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数据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缴纳人、扣缴人,其纸质申报表按照各省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
(二)缴纳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减除有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附件4),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缴纳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人、扣缴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
三、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及填表说明
2.《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3.《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及填表说明
4.《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及填表说明
附件1: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缴纳(扣缴)
人名称
缴纳(扣缴)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身份证件
名称
证件号码
财务负责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经办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隶属关系
登记注册类型
注册地址
中央投资比例
%
地方投资比例
%
无隶属关系投资比例
%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扣缴)人: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缴纳人 □是 □否
扣缴人 □是 □否
对应税目:□广告业 是否允许差额扣除 □是 □否
□娱乐业
缴纳期限:
申报期限:
征收率: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人、扣缴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时使用。
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
(一)“缴纳(扣缴)人名称”:填写缴纳(扣缴)人名称全称,即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上注明的名称。
(二)“缴纳(扣缴)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扣缴)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号码。
(三)“身份证件名称”: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四)“登记注册类型”、“注册地址”: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时填报的“登记注册类型”、“注册地址”。
(五)“隶属关系”:缴纳人隶属关系确定和清晰的,填写本栏。缴纳人为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则本栏填写“中央”,“中央投资比例”栏填写100%;缴纳人为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则本栏填写“地方”,“地方投资比例”栏填写100%;缴纳人为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其它等,则本栏填写“无隶属关系”,“无隶属关系投资比例”栏填写100%。
(六)“中央投资比例”、“地方投资比例”、“无隶属关系投资比例”:缴纳人有多种投资主体,无确定和清晰隶属关系的,不填写“隶属关系”栏,分别填写各投资主体在缴纳人中的投资比例。其中,“中央投资比例”填写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在缴纳人中的投资比例;“地方投资比例”填写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在缴纳人中的投资比例;“无隶属关系投资比例”填写无隶属关系主体(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其它等)在缴纳人中的投资比例。
(七)税务机关填写项目,按有关税费政策进行判定后填写。
(八)若仅具有扣缴行为,不填写隶属关系、各投资主体投资比例等栏次。
三、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受理后留存一份,退缴纳人或扣缴人一份。
附件2: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缴纳人识别号:
缴纳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费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项 目
栏 次
本月(期)数
本年累计
计费收入
应征收入
1
免征收入
2
费
额
计
算
减除项目期初金额
3
——
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
4
本 期
减除额
应征收入减除额
5
免征收入减除额
6
减除项目期末余额
7=3+4-5-6
计费销售额
8=1-5
费率
9
——
应缴费额
10=8×9
费
额
缴
纳
期初未缴费额(多缴为负)
11
——
本期已缴费额
12=13+14+15
其中:本期预缴费额
13
本期缴纳上期费额
14
本期缴纳欠费额
15
期末未缴费额(多缴为负)
16=10+11-12
其中:欠缴费额(≧0)
17=11-14-15
——
本期应补(退)费额
18=10-13
——
本期检查已补缴费额
19
缴纳人或
代理人声明:
此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填报内容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如缴纳人申报,由缴纳人填写以下各栏:
经办人员(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如委托代理人申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
代理人名称: 经办人(签章):
代理人(公章): 联系电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接收人: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填表说明
一、本申报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时使用。
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
(一)“缴纳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人名称”,填写缴纳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缴纳人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计费收入”,指缴纳人本期提供有关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应征收入”和“免征收入”。当期第1栏“应征收入”有发生额时,第2栏“免征收入”应为零,当期第2栏“免征收入”有发生额时,第1栏“应征收入”应为零。
(六)第1栏“应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应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七)第2栏“免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八)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反映本期期初减除项目的金额,为上期本表第7栏“减除项目期末余额”。
(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反映缴纳人本期发生的按规定可以从计费收入中减除的相关价款,等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的“合计”项。“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十)第5栏“应征收入减除额”:反映本期从应征收入中实际减除的价款数额。若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应征收入”,则第5栏“应征收入减除额”=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若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1栏“应征收入”,则第5栏“应征收入减除额”=第1栏“应征收入”。“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十一)第6栏“免征收入减除额”:反映本期从免征收入中实际减除的价款数额。若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2栏“免征收入”,则第6栏“免征收入减除额”=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若第3栏“减除项目期初金额”+第4栏“减除项目本期发生额”>第2栏“免征收入”,则第6栏“免征收入减除额”=第2栏“免征收入”。“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十二)第7栏“减除项目期末余额”:反映本期期末尚未减除的项目金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与“本月(期)”数相同。
(十三)第8栏“计费销售额”:反映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十四)第10栏“应缴费额”:反映本期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金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十五)第11栏“期初未缴费额”:反映本期期初欠缴费额、应缴未缴上期费额的合计数,等于上期本表第16栏“期末未缴费额”。
(十六)第12栏“本期已缴费额”:反映本期已缴上期费额、已缴欠缴费额、已预缴本期费额的合计数,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其中,“本期预缴费额”填写本期已预缴的本期应缴费额;“本期缴纳上期费额”填写本期缴纳的上期应缴未缴费额;“本期缴纳欠费额”填写本期缴纳的以前各期形成的欠费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十七)第16栏“期末未缴费额”:反映本期期末应缴未缴费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其中,“欠缴费额”反映已形成的欠费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与“本月(期)数”相同。
(十八)第18栏“本期应补(退)费额”:反映本期应缴费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
(十九)第19栏“本期检查已补缴费额”:反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已补缴的费额。
三、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留存一份,退缴纳人一份。
附件3: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
扣缴人识别号:
扣缴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费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项 目
栏 次
本月(期)数
本年累计
计费依据
1
费 率
2
——
本期应扣缴费额
3=1×2
扣缴人或
代理人声明:
此表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填报内容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如扣缴人申报,由扣缴人填写以下各栏:
经办人员(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如委托代理人申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
代理人名称: 经办人(签章):
代理人(公章): 联系电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接收人: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申报时使用。
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
(一)“扣缴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扣缴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号码。
(二)“扣缴人名称”,填写扣缴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指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所属时间,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四)“填表日期”,指扣缴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第1栏“计费依据”:反映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算依据,“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六)第3栏“本期应扣缴费额”:反映扣缴人本期应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金额,按表中公式计算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三、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留存一份,退扣缴人一份。
附件4: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列资料
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
缴纳人识别号:
缴纳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费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开票方纳税人
识别号
开票方
单位名称
服务项目名称
凭证种类
凭证号码
金额
合计
——
——
——
——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时,填列按规定允许减除计算价款项目明细时使用。
二、有关填写说明:
(一)“缴纳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缴纳人确定的号码,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缴纳人名称”,填写缴纳人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三)“费款所属期”,与申报表所属期相同。
(四)“填表日期”,指缴纳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五)本清单按照缴纳人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内容填写,其中“凭证种类”为“发票”的,必须填写“开票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均为价税合计金额。
三、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留存一份,退缴纳人一份。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配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做好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我们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88号),为配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施行,我们制定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纳入营改增试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人和扣缴人。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是在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整合、完善的基础上形成的。同时,为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有关政策,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进行了修改,相应增加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相关填报栏次,明确了应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与扣除价款项目的逻辑运算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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