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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企业挂靠经营,税务管理应该规范

运输企业挂靠经营,税务管理应该规范


作者:王玉芳 常欣 沈长生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时间:2013-11-18

以挂靠方式经营的货物陆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挂靠运输企业)在交通运输业中占有重要份额。河南省安阳市国税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10月底,该局管辖的123户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中,挂靠运输业一般纳税人有102户,占比高达82.93%。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受目前货物陆路运输行业经营状况影响,如何核实挂靠运输业务的真实性,成为税务管理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
通过对河南省安阳市货物运输企业的调研,笔者发现,挂靠运输业务真实性之所以难核实,是因为一些以挂靠方式经营的运输企业,其所用车辆是由司机个人出资购买,以公司名义办理车辆登记,公司只负责组织车辆审验和事故处理等管理工作,并按月向车主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大多数货运业务是司机个人联系、个人经营,公司对司机个人业务经营真实性很难掌握。
挂靠运输业务真实性难核实的另一个原因,是部分挂靠运输公司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准确核算其营业额。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被挂靠公司名下的个体司机如不需要开票,基本不会主动向公司报告其收入情况。即便部分司机通过公司开票,由于实际成本为司机个人支付而并非被挂靠公司支付,其成本难以入账。
一些企业财务人员向笔者反映,“营改增”之后,虽然货运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挂靠司机个人来开票时,财务人员一旦在不知情情况下为其开具了业务不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要面对承担虚开发票责任的风险,所以货运企业不愿主动开票。此外,会计人员对于司机个人交来的大约占进项成本25%~30%外购汽油和大约占进项成本5%的修理支出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顾虑重重,害怕抵扣了来源不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运输企业刚刚纳入增值税管理,大多数纳税人对增值税政策不太熟悉,甚至于出现不同程度上的不适应现象。对此,国税机关有义务帮助企业尽快熟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管理要求,督促企业按照增值税管理的要求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在具体工作中,应要求运输企业与挂靠的个体车主签订劳动合同,把个体车主作为企业职工进行管理。统一把挂靠车辆运营收入纳入企业收入核算,发生的购车和油耗等成本费用支出由企业统一采购并按照规定进行抵扣。对于司机以个体名义承接的业务,不得在公司开具发票。同时,在目前车辆的名义车主是公司,实际车主是个人的情况下,应采取委托代征的方式,由被挂靠企业代征挂靠个体车主的交通运输增值税,并引导个体车主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与此同时,还应建立货运车辆比对预警系统,利用信息技术实施“以车控票”。在具体工作中,可以分三步实施。第一步是采集第三方信息。积极协调财政局和交通局达成定期信息交换协议,由交通局运输管理部门定期向国税局提供运营车辆基本信息,如挂靠的运输公司、车牌号、道路经营许可证号、车辆吨位等,建立货运车辆基础信息库。第二步是提取防伪税控开票车辆信息。与原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抄报税时只采集发票票面上的数字信息不同,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抄报税时会一并采集发票票面的所有开具信息。利用提取的防伪税控数据信息,通过车牌号这一关键字段,能够实现将发票票面上的数据与采集的外部车辆信息进行关联比对,看其是否存在虚开疑点。
第三步是设置预警指标,这是比较关键的一步。根据采集到的吨公里运费信息和车辆最大载荷能力,就可以推算出每辆车的月最高开票限额,超过这一限额的企业,就有可能存在虚开发票行为。从统计数据来看,一般货运车辆每天行驶公里数最大为700公里~800公里,按每月30天计算,每月最大行驶公里数约为2万公里,1吨货物运输一公里费用约0.35元~0.40元,以每辆车最大核定载荷20吨计算,一辆车每月最高开票金额一般不应超过16万元。同时,还应设置最低报税限额预警指标。如果车辆年申报收入还达不到实际运力的50%,则隐瞒销售收入的可能性较大。被预警提示的企业和车辆,需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查后方能解除预警,在预警期间对企业的购票数量、购票金额设定限制。
另外,笔者建议,以企业财务核算、开具发票和申报纳税情况为基础,每季度对货物运输企业进行风险等级评估,风险等级从低到高为A、B、C、D四档,风险等级在C以下的企业不能获得政府“营改增”专项财政补贴,同时限制开票额度和购票数量。在此基础上,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应该对虚开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保持严厉打击的态势,逐步“倒逼”挂靠运输企业健全财务核算,规范税务管理。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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