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内容
该企业为普通外商投资工业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请问其外购的紧急发电设备按税法应按多少年限计提折旧,设备金额200万。
2007-12-25 10:53:12
国际处信箱税官答复
您好,按照现行外资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
根据明年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及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请参照执行。
2007-12-25 12:01:31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www.jsgs.gov.cn 2007年12月26日 08:40:39 编辑:李玲 来源: 江苏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