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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税控设备费用抵减增值税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购置税控设备费用抵减增值税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作者:付伟胜 赵鹏  来源:2013-01-14中国税务报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第四条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作出了明确。现结合案例,对购置税控设备费用抵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纳税事项进行分析。

例如,A企业于2012年5月初次购买了1800元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同时支付技术维护费400元。假设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3年折旧,残值为零。

一、会计处理

1.2012年3月:

借:固定资产 1800

    管理费用 400

  贷:银行存款 22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一般纳税人)

    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200

  贷:递延收益 1800

      管理费用 400。

2.2012年12月:

税控设备折旧=1800÷(3×12)×7=350(元)

借:管理费用 350

  贷:累计折旧 350

借:递延收益 350

  贷:管理费用 350。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二十三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十九栏“应纳税额”与第二十一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十九栏“应纳税额”与第二十一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十九栏与第二十一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十一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十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十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十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12年A企业共抵减增值税2200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A企业在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将抵减的增值税2200元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同时,企业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企业就该项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的折旧350元以及企业实际支付的技术维护费用400元,按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A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50(2200-350-400)元。2013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时,A企业应按该税控设备年折旧数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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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12]15号:购置税控设备费用可抵减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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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该文件延续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382号)相关政策,减少推行防伪税控系统给纳税人带来的额外负担。
  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下简称设备费)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该规定加大了优惠力度,纳税人应对相关变化予以关注。
  专用设备价税合计全额抵减增值税
  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规定,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只是购买增值税防伪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的税额可以抵扣。
  与原规定相比,财税[2012]15号文件扩大了抵减范围,不仅税额可以抵减,价税合计均可抵减。
  技术维护费也可抵减税款
  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抵减的限制条件
  时间限制:可以抵减的费用是指2011年12月1日以后购入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而且是初次购买的,方可全额抵减。对于技术维护费,同样规定是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方可抵减。
  凭证限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条规定明确了企业购置税控专用设备支出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只能扣除一项,不可重复扣除。
  抵减额需规范申报
  财税[2012]15号文件对上述两项全额抵减的费用如何正确申报作了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二十三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十九栏“应纳税额”与第二十一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十九栏“应纳税额”与第二十一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十九栏与第二十一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十一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十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十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十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此次设备费尽管明确为初次购买才可以享受抵减增值税税额的政策,但是财税[2012]15号文件强调“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也就意味着3年之内无须纳税人再次购买。(来源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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