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地税仍需对试点纳税人履行管理职责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段文涛 日期:2013-12-30
自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营改增”试点,铁路运输和邮政业也将于2014年1月1日进入试点行业。一些地税局认为,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增值税由国税局管理,地税局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无需再履行管理职责,这是一种误解。
顾名思义,“营改增”试点就是对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而改为征收增值税。那么,是不是“营改增”试点后,地税局对试点纳税人就无需再履行管理职责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在“营改增”试点后,地税局仍需对试点纳税人履行相关管理和检查职责。
对部分纳税人取得的营业收入仍应征收营业税
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凡从事上述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的纳税人,应按取得收入所对应的租赁合同签订的时间予以区分:
在“营改增”试点实施之前签订的租赁合同尚未执行完毕,“营改增”试点以后继续依据该合同(即跨期租赁合同)取得的营业额,仍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直至该份租赁合同执行完毕。
在“营改增”试点以后签订的租赁合同取得的销售额,则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从事有形动产跨期租赁(执行“营改增”试点实施之前签订的租赁合同)业务而取得租赁收入的纳税人,不论纳税人购进有形动产的时间,地税局仍应履行管辖权,在租赁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征收营业税。
地税局对既往涉税事项仍应履行税收检查权
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营业税属于地税局负责征收和管辖的税种,纳税人在“营改增”试点前提供的应税劳务,是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营业税,而税法的实施必须具备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根据“不溯及既往”、“程序从新、实体从旧”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以增值税政策去处理原营业税事项。
对纳税人在“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发生的营业税应税行为,仍应由地税机关依法行使税收检查权,并依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追缴应补缴的营业税。
对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前多缴的营业税按规定予以退还
对原按照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试点实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应当向原主管地税局申请退还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相关主管地税机关在收到上述纳税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查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退税事项。
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所涉及税种应加强管理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营改增”试点,只是将纳税人原部分应征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改为征收增值税,地税局只是将这些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资料移交国税局,而不是将该部分纳税人移交国税局管理。切不可因为将这些纳税人的资料移交国税局了,就以为这些纳税人不属于地税局管辖的纳税人了。
一是这些纳税人的其他地方税收(城建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仍是地税局管理的税种;二是原属于地税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仍由地税局征管其企业所得税;三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从事的其他尚未改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仍应征收营业税。“营改增”纳税人在国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后,还应向地税局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特别是对个人在国税局临时申请开具交通运输、装卸搬运、咨询服务等发票后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要督促支付款项的单位切实履行扣缴义务。
此外,应引起地税机关高度关注的是,“营改增”以后,部分纳税人有了税负“筹划”的空间,如将房屋租赁(仓库出租)作为仓储申报,从而逃避房产税、营业税的缴纳义务:房屋、仓库出租应缴5%的房产税及附加、还有12%的房产税;而按仓储申报则只需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一般纳税人按6%计算销项税额再抵扣进项税额)。尤其应该注意的是,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项目,不能只看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的项目,而应以其实际从事的经营项目来确定。比如有的纳税人登记的是咨询(“营改增”试点项目)而实际从事的是培训业务,则不属于“营改增”试点项目。因此,不能只看登记的是咨询就盲目移交资料。
综上所述,“营改增”试点只是改变了纳税人在试点实施后的主管税务机关及税种,但改变不了其既往的营业税纳税人身份及营业税应税行为性质,地税局对纳税人既往营业税业务的管理、检查职责不能一移了之。
“营改增”试点实施后,地税局应加强对地税人员“营改增”试点相关知识的培训,只有真正掌握了“营改增”试点的实质,才能正确应对相关事项。主管地税机关应切实履行对部分试点纳税人跨期业务收入的营业税征收管理职责,以及对原营业税纳税人的税收检查和实际应税行为的适用税种确定等相关职责,从而有效防范执法风险,确保“营改增”试点及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