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按照货物的销售比例向厂家收取的收入如何纳税?
问:超市按照货物的销售比例向厂家收取的收入如何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选自: 《12366南京国税热点问题汇编(2008年[下])》,友情提示:如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请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