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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规外收费要依法缴纳哪些税?

社会团体规外收费要依法缴纳哪些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但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纠风办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明确,社会团体的各项收费,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征税的以外,应到指定税务主管部门购领和使用相关税务发票,依法纳税。请问,社会团体是否需要进行税务登记?要依法缴纳哪些地方税?政策依据是什么?”近来,不少社会团体财务人员通过江西省地税局网上12366询问。咨询员对此进行了详细回复。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是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除民发〔2007〕167号文件外,现行多项政策法规明确,社会团体凡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进行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其收费项目应进行申报纳税。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进行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其收费项目应进行申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社会团体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社会团体,均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开立银行账户、领购发票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规定,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除国家机关、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纳税人都应当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上述规定均表明社会团体因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要进行税务登记。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使用税务票据
  国税发〔1999〕65号文件规定,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对涉及征税的收入项目,应统一使用税务发票(按规定可使用财政收据的除外)。民发〔2007〕167号文件规定,社会团体的各项收费,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征税的,应到指定税务主管部门购领和使用相关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处理。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书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严格履行纳税义务
  营业税。民发〔2007〕167号文件规定,社会团体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依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费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规定,社会团体的下列收费收入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并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包括刊发广告等业务收取的各项费用);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社会团体。根据国税发〔1999〕65号文件和企业所得税法、民发〔2007〕167号文件规定,社会团体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社会团体凡有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的,应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对未出具证明材料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其中民发〔2007〕167号文件规定,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社会团体从事第三产业的,凡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相关减免税优惠。
  国税发〔1999〕65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的收入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但是如果社会团体的收入不符合免税条件,仍然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即对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税。但考虑到有些非营利组织将取得的营利性收入也全部用于公益事业,属于国家重点鼓励的对象,故加上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社会团体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团体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其他地方税。1.契税。《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2.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新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自用房产、土地(即不包括生产经营及出租用的房屋、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生产经营及出租用的房屋、土地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3.耕地占用税。最新公布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明确,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4.车船税。新修订的《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从2007年1月1日开始,社会团体自用的车辆、船舶不再享受原先的免税政策,要依法缴纳车船税。5.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以上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www.ctaxnews.com.cn 2008.05.19   何启菲,刘厚兵,石济海,崔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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