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 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经省辖市国税局审批,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不超过部分可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都不得抵扣。
2、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三十九、 企业集团技术开发费 报国税机关批准后,可以采取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办法。其中成员企业交纳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十、 销售折扣
纳税人销售货款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未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对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十一、 亏损弥补
纳税人年度发生亏损的,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连续弥补期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从1998年度起纳税人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其按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应税项目亏损额加计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纳税人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所得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若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的,应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应依照对联营企业补税的有关规定,按投资方企业法定税率与联营企业适用税率的差额计算补税。
1、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亏损弥补
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不得用本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成员企业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
2、分立、合并、股权重组企业的亏损弥补
(1) 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规定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2) 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3) 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规定的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3、查补税款的处理
对纳税人盈利年度查增的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纳税人亏损年度查增的所得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调整亏损额后有盈余的,也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2 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并可延续抵免五年。
2、国产设备抵扣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起始年度除以下情况外,以设备购置发票的所属年度为准,不得提前或推后。
采取分期付款、预付货款或赊销形式购置设备的,以设备实际到货的时间为准。即以设备实际到货年度已实际支付的价款或赊销合同约定价款的金额,为国产设备投资额。发票价款与已计算抵免的价款不一致的,应及时进行清算。
3、企业每一年度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当年准予抵免的企业所得税,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按前条规定逐年延续抵免。
4、亏损企业的抵免。企业设备购置前发生的亏损,抵免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先按规定弥补亏损,后计算抵免。在5年的投资抵免期内,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没有所得税的,不得享受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优惠,其投资额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抵免。
5、减免税企业的抵免。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其按规定享受的减免税额,不作为计算技术改造抵免所得税的基数,也不计入新增的应缴所得税。即:设备购置前一年减征所得税的,以计算减税后的应缴所得税为基期应缴所得税额;设备购置前一年为免税的,基期应缴所得税为零。投资抵免年度为减征所得税的企业,以扣除减征税额后的应缴税额为计算投资抵免的应缴所得税;投资抵免年度为免征所得税的企业,其当年应缴所得税为零,其国产设备投资额可按规定结转至征税年度,在规定的剩余年限内抵免,
6、国税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的应缴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
四十二 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7、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均以独立核算的成员企业申报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母公司)在办理汇总(合并)纳税时,凭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确认的本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额汇总计算抵免额。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发生亏损的,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只能结转到以后年度抵免,不得由其他赢利企业的所得税抵免。
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成员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总机构或母公司汇总(合并)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成员企业投资额,可用总机构或母公司以后年度的应缴所得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8、企业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程序。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在取得省级以上经贸委的项目确认书后,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由企业在取得省级以上经贸委的项目确认书后,直接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注:国产设备是指企业实际购置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不含港、澳、台企业)生产的设备,设备上应有明确的国内制造的产地标识,国内企业利用进口零件组装的制造商标明为国
内企业的,可认定为国产设备。企业自制设备或利用外购零部件组装的设备,不能视为可抵免的国产设备。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也不能视为可抵免的国产设备。
投资是指除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其中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投资额是指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或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中注明的金额。不包括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十三、 减免税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6、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8、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9、 对专门生产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0、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1、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装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12、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3、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14、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和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可免征所得税。
15、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6、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17、对军队(武警部队)保留的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从2000年至2002年,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8、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9、科研机构转制后,从2000年10月1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0、对转制的属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1、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止,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2、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4、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25、企业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2001年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26、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7、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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