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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全文回放:规范进户执法减轻纳税人负担

访谈全文回放:规范进户执法减轻纳税人负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 日期:2014-03-28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马毅民局长和于海春副局长,两位局长今天将和广大网友在线交流一下大家所关心的税收问题,首先欢迎两位嘉宾的到来。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各位网友,大家好。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在工作中我们了解到,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进户执法方面的工作非常关心,您能具体谈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吗?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谢谢,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在能有这个机会与大家进行网上交流。近年来,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重复进户”问题反映十分强烈。税务总局对此问题高度重视,明确提出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的要求切实加以解决,将其作为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内容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抓手加以落实。应该说,税务机关根据各类规范性文件或内部管理规定设定的进户执法项目,是税务机关在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为确保纳税人涉税信息全面、准确而不得已采取的临时性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实地核查、税务稽查等几种形式。其中,真正的税务稽查面每年不到2%,比例并不高,问题主要出在其他的几个方面。税务机关设定这么多进户执法项目,不但纳税人感觉负担重,基层税务部门、税务人员也感觉负担重。为此,税务总局经过反复研究,责成总局稽查局牵头做好相关工作。
  
  目前,我们已经开展了三方面工作:一是推出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5条措施,即切实减少进户执法项目、统筹进户执法工作、尽量实现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强化责任追究;二是明确了全面清理取消税务机关进户执法项目的6条标准,即对进户执法前提已不存在、进户执法作用不大、可进可不进、基层做不到、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或其他途径解决的进户执法项目坚决取消;三是分两批发布公告,取消了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调查巡查、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事项的核实等20个进户执法项目。下一步,税务总局将继续清理,力争再公布一批取消的进户执法项目;各省税务机关也要参照总局做法对本省范围内的进户执法项目进行清理。同时,我必须强调一点,规范进户执法、清理进户执法项目不等于放弃管理,税务总局将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取消进户执法项目的后续税收管理,在进户执法项目上做“减法”,在管理服务上做“加法”,做到放而有度、管而不乱,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有效防范税收风险。
  
  欢迎广大网友积极提问,并在今后积极监督税务机关规范进户执法、清理进户执法项目的后续工作。
  
  [主持人]非常感谢马局长,经过马局长的介绍,大家一定对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相关情况有了充分了解。那接下来我们回答网友的提问。
  
  [快乐苦瓜9813]马局长,您好。我之前听税务局说近期要开展规范进户执法、清理进户执法项目,就想问问这项目是干什么的?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近年来,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问题反映强烈,希望税务机关能够统筹安排进户执法项目,合并实地核查事项,减少对纳税人的检查次数。税务总局对此问题高度重视,在2013年5月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职能转变工作方案》(税总办发〔2013〕61号)中明确提出要切实解决“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问题,并作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的专项整改内容加以落实。
  
  [西风域马]我是一名企业财务负责人,这“规范进户执法、清理进户执法项目”具体怎么解决以往那些动不动重复检查的问题呢?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解决“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问题,既涉及理顺税务机关机构职责、清理相关制度等治本的措施,也涉及建立税务机关内部统筹协调机制等治标的办法。考虑到理顺机构职责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清理相关制度也需要较为长期的过程,因此,税务总局确定了解决问题的基本原则是“标本兼治、首先治标”,立足于“易操作、能管用”的考虑,首先在工作层面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通过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税务机关统筹安排各类进户执法,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尽量实现信息共享,清理取消或简并进户执法事项,能够在目前条件下最大限度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
  
  [听荷]马局长,您好。我想问问这次税务总局对于这次规范进户执法具体有哪些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规定,主要有以下措施:一是切实减少进户执法项目。对进户执法项目进行全面梳理、筛选、简并,最大限度压缩进户执法项目数量。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凡制定涉及进户执法事项的文件,对于实地核查项目,基层税务机关应尽量统一安排,实行一次进户、统一实施、结果共享。二是注重统筹协调。要求省以下税务机关应当设立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对所有需要进户执法事项,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三是尽量实现信息共享。要求税务机关应当建立进户执法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能够完成的工作事项,无特殊情况不得再行安排进户。四是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要求税务机关内部税源管理和稽查部门之间要互相通报案件线索和征管工作建议。国、地税局之间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探索开展对于共管户联合进行进户执法工作。五是强化责任追究。对违反要求,对进户执法事项不进行统筹管理、放任各部门自行安排进户执法、违反规定擅自进户执法和擅自增加进户执法次数的,上级税务机关要坚决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
  
  [valuation]局长,您好。我不太清楚这“税务机关进户执法行为”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啊,麻烦您给介绍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您好,税务机关进户执法行为具体包括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的实地核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等税务行政执法行为。
  
  [panpan1]那开展这项活动后,日后如何保证重复执法啥的情况不会再度发生呢?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为了避免重复进户执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中是有限定性规定的:在同一年度内,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调查事项外,对同一纳税人不得重复进户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反避税调查、日常检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
  
  [你们的崔老师]您好,我看了下税总发〔2014〕12号文件,有点好奇,这其中提及的“省级以下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这单位具体是干吗的?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要对所有需要进户执法的事项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协调小组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按季度统筹协调各部门进户执法事项。税务机关各部门凡制定涉及进户执法事项的文件和工作安排,应报送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应尽可能合并进户执法任务,做到各部门共同进户、统一实施、结果共享。
  
  [飞鸟001]您好,想问一下实际工作中,税务局采取哪些方式获取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是合理的?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税务机关各部门开展工作应首先利用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信息进行查询、核实、分析,尽量减少进户执法次数。涉及信息采集、行政审批、减免税调查、税源调查等事项的,可要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特殊情况需要进户的,应履行审批手续。
  
  [Kimi]您好,我想问下税务局里的不同部门之间是如何实现信息共享的?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进户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相互开放有关信息的查询权限,尽量实现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能够完成的工作事项,不安排进户。
  
  [幸福人生9898]您好,我是一名乡镇企业的负责人,税总发〔2014〕12号文件的出台,我们还是很欢迎的。可是您应该也知道,很多时候文件下发了,有的地方的税务局根本不按照文件执行。那这次的规范进户执法规定,下边要是有税务局就是不执行,那怎么处理呢?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对进户执法事项不进行统筹管理、放任各部门自行安排进户执法、违反规定擅自进户执法和擅自增加进户执法次数的,上级税务机关要坚决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同时,我们会努力探索建立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武乐人]您好,那这以后什么级别的税务局有权设定进户执法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规定,除省及省以上税务机关外,其他各级税务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一律不得增加进户执法项目。
  
  [真子弹]清理进户执法项目工作有何意义?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清理进户执法项目工作是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检查”问题的重要抓手,是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的具体举措,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效的重要体现,利国利民,意义重大。
  
  [9911]那税务总局在这次清理进户执法项目中具体负责些什么呢?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税务总局高度重视清理进户执法项目工作,指定稽查局和征管科技司牵头负责清理进户执法项目,货物和劳务税司、所得税司、财产行为税司、大企业司、国际税务司按照职责分别进行清理。
  
  [涛声依旧]我想问下这次清理的标准或者说依据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主要是六条标准:
  
  (1)进户执法前提已不存在的;
  
  (2)进户执法作用不大的;
  
  (3)可进可不进的;
  
  (4)基层做不到的;
  
  (5)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或其他途径解决的;
  
  (6)其他情形应该清理的
  
  [sfst]那本次清理进户执法项目按什么步骤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本次清理的进户执法项目分别由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第一批先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然后清理规章的规定,再清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立法程序完成)
  
  [Fssde]那截至目前,清理进户执法项目工作清理了多少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目前,税务总局已经分两批发布《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14、15号),共计取消了20个进户执法项目。
  
  [不留名]能麻烦您给介绍下已经清理的20个进户执法项目具体是内容吗?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第一批取消的10个项目分别是: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调查巡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调查巡查、大额普通发票代开调查巡查、增值税专用发票挂失调查巡查、未按期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抵扣调查巡查、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调查巡查、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采集、车价信息管理、逾期未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票表比对异常处理。
  
  第二批取消的10个项目分别是: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事项的核实、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包括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审批和备案的核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日常审验、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审核、特别纳税调整跟踪管理、房地产企业注销前多缴所得税清算管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核实、出口退税审核中特别关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审核中第一批特别关注信息审核、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核实。
  
  [彼得兔123]您好,我很好奇,这清理进户执法项目后会不会对税务局的这个管理啥的产生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清理进户执法项目的主要目的是规范进户执法、减轻纳税人负担。对于取消进户执法的相关管理事项,税务总局会通过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采取新的办法,切实加强管理,防止出现管理漏洞。要密切跟踪取消进户执法后的管理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资本市场]您刚才说了总局的工作部署,那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准备如何开展清理进户执法项目工作呢?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税务总局3月初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清理进户执法项目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4〕100号),对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做好清理进户执法项目工作提出要求。一是高度重视。强调清理进户执法项目是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减轻纳税人负担、巩固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具体举措。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开展清理工作,防止虎头蛇尾,更不允许出现反弹。二是全面清理。要求各地税务机关除总局取消的20个进户执法项目外,对自身印发的涉及进户执法项目的规范性文件或内部管理规定,也要及时进行清理;同时,逐步开展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梳理,如涉及需要取消的进户执法项目的,按照相关程序提出修改建议。三是切实规范。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规范进户执法工作协调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对于已经取消的进户执法项目,一律不予批准进户;可以合并实施的进户执法项目,要在不影响工作实效的前提下安排各部门合并进户。四是加强宣传。清理进户执法项目,事关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顺应转变政府职能的呼声,社会公众必然广泛关注。因此,要求各地税务机关以此次清理为契机,加强对外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塑造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大拿]您看现在很多人说,税务稽查部门权力很大,想查处谁就查处谁,我想问问问,这查处谁是怎么确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确立了省以下税务局稽查局是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一级税务机关,但他们是在所属税务局直接领导下,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并与税务局其他部门相互分工制约。该法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税务稽查部门任何执法活动必须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环节进行,而整个流程都纳入税收征管信息管理系统(CTAIS)进行严密监控。因此,税务稽查部门并不是想查谁就查谁,也不是不想查谁就不查谁,而是实施科学选案,确保选案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稽查对象的确定和调整,须有完备的审批手续。现简要介绍税务稽查基本程序:
  
  (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需要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而税务稽查计划的调整,也需要经税务局领导的审批。除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外,稽查局常规选案(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计算机选案、人工选案、人机结合选案等)检查和非常规选案检查(如重点税源企业按周期轮查、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等),均须纳入年度税务稽查工作计划。
  
  (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严格规定税务稽查部门工作流程,分为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并由内设四个机构分别负责,相互分工制约。该规程将选案流程清晰、明确地设定为收集案源信息、筛选待查对象、确定被查对象、立案启动检查几个部分,逢检查必立案,每立案必审理,从选案、立案到检查、审理、执行,以及中止检查、终结检查、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均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并填写相关税务文书。
  
  (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确定了“案源信息”概念和内容。将包含情报交换和协查获取的、上级交办的、税收专项检查要求的、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检举受理的、其他部门转来的等各种涉税违法线索全部纳入案源信息的范畴,并作为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对象产生的基础。而稽查对象的最终确定,必须是在对这些案源信息进行一定的分析、筛选之后,由此进一步保证稽查对象的准确选择。而且,这些案源信息的使用并非一次性的,而是通过长期、不断地积累,为今后税务稽查不断提供案件来源。
  
  (四)选案、立案后,检查部门拟定检查方案并实施,调查取证,写出《税务稽查报告》,连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审理部门审理,审理部门审理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写出《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经稽查局领导批准后以稽查局名义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并由执行部门督促执行,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税收款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需要移送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决定。
  
  [Kobe]有的地方的税务稽查局进入企业检查时,想查啥就查啥,想怎么查就怎么查,随意性很大,有的企业查得多,有的查得少,甚至还时不时的重复检查一下,请问,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采取了哪些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以往不同程度存在多头重复税务检查现象,近几年已经有了较大的改变,国家税务总局最近正要根本解决。如果严格遵循《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相关规定程序和权限,上述所说的检查随意性就难以发生。税务稽查部门对企业实施稽查,必须依法进行,针对不同企业检查,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和策略,如可正查、也可逆查,或正查、逆查结合,但必查哪些项目,重点查哪些项目,怎么查,必须依照事先制订并经批准的工作方案进行,而且对调取的证据规格也有相应的标准和要求。至于检查哪个、哪些企业,必须经过严格的选案、立案审批程序,除对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事实的企业立案检查外,通常根据企业申报纳税情况以及相关信息,依照一定的标准,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选案、人工选案或人机结合选案等分析方法进行选案,对申报纳税异常、税收风险较大的企业,被选定检查的几率相对大些;对长期申报纳税异常、潜在税收风险较大、列入征管重点监控对象的企业,检查频度相对高些。实施税务稽查必须遵循以下规则和要求: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国家税务总局在最近开展的“春风便民行动”中进一步采取措施,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有效执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进户检查次数,切实避免多头交叉检查和重迭执法,节约执法资源,减轻纳税人负担,增强执法效能。
  
  (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选案部门确定待查对象后,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并附相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制定《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送检查部门实施检查。其中,《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和《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已经确定检查所属期间,以及稽查项目和内容,稽查人员必须据以实施检查。
  
  (三)在进入企业检查之前,税务稽查部门已经根据掌握的资料确定稽查的范围、重点内容以及稽查人员,如果发生变更,则须履行报批手续;稽查过程中,也有严格的证据提取、保管等规定。
  
  (四)《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明确规定,税务检查必须有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共同实施。稽查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的一切接触(包括约谈、政策辅导、询问、调账、检查等),须有两名以上的稽查人员在场方可进行。该规程规定账簿凭证、电子数据的调取、登记、保管和退还手续,防止重要资料的丢失和人为替换;规定稽查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必须调取与被查对象有关的账簿凭证、电子数据等资料,详细填列调取账簿凭证资料、电子数据等清单,由稽查人员共同签名确认。
  
  (五)稽查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告知被查企业相关义务权利,认真听取被查企业及相关人员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
  
  (六)《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务稽查内部管理和对外执法文书》以及税收征管信息管理系统(CTAIS)相关模块明确规定,实施税务稽查过程需要变更稽查所属期间或者税务稽查人员的,应当填制《税务稽查案件所属期间变更审批表》和《税务稽查案件稽查人员变更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审批后,向稽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变更情况。
  
  (七)《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纳税人或其他当事人认为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过程中,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可以向税务机关检举稽查人员的行为。
  
  [向前]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哪些具体措施,防止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近几年,国家税务总局不断推进税务稽查队伍廉政建设,在加强业务培训的同时,加强政治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将税务稽查反腐败全面纳入税务系统反腐败惩防体系,不断完善内控监督机制和措施,自觉接受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防患于未然,对稽查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严加惩治,除绳之以党纪法纪外,对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以儆效尤,绝不姑息养奸。为此,从制度和技术上对税务稽查执法活动进行全程监控:
  
  (一)实行税务稽查业务公开、税务稽查事项告知和税务稽查案件公告等制度,进一步公开稽查执法依据、职责、权限、程序,把执法活动置于广大群众监督之下,真诚欢迎监督,自觉接受监督。实施稽查时将税务机关及其稽查人员的主要职权、被查人的法定义务权利等事项依法告知被查人,特别是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举行听证,兼听双方意见,辨明是非曲直,力求正确定性,以促进公正执法、文明办案。要将所查办案件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进行公告。对涉嫌税收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执法(处罚)代替刑事执法(处罚)。对违反上述规定,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2009年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针对以往稽查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以强化监督内控机制为出发点,进一步完善了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之间的分工制约为核心,改进和细化了稽查工作程序,紧紧把握“一岗双人、集体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从制度上对稽查工作中的内部监督控制进行了规定。主要体现在:
  
  1.现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确立凡检查先立案、凡检查必审理的工作原则,取消原规程的稽查简易程序,对数额不大的案件,也要严格履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切实避免少数人、个别人说了算,防止执法上偏差和徇私。
  
  2.依照《公务员法》及有关保密规定,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内容列为稽查人员应当保密的范围,并强调了稽查案情的保密要求。
  
  3.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稽查工作中可能涉及的回避情形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禁止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私自约见或接触被查对象及其关系人。
  
  4.为了避免查与不查个别人说了算的情况发生,明确要求“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必须集体研究。
  
  5.明确实施检查、询问等执法行为必须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进行。
  
  6.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三)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落实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责任制,严格执行执法责任追究。明确各级税务稽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对管辖范围内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工作直接负责;把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纳入稽查局目标管理考核,明确规定职责事项、工作规程、考核标准、过错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原则,实施事前警示、过程监控和事后监督,有效避免不良现象的发生。
  
  (四)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强化管理,落实岗位执法责任制。完善稽查执法岗责体系,明确岗位职责,实现对稽查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监督和制约,实行稽查执法权的分解、分离监控;加强案件复查的实施,区分不同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加大对稽查人员执法权的监督。
  
  (五)国家税务总局积极拓宽监督渠道,有效实施外部监督。通过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对稽查职责、工作纪律、权利义务、救济方式等进行宣传,进一步深化稽查业务公开,杜绝“暗箱操作”;纳税人可以通过投诉、检举等方式反映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可以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途径寻求法律救济,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税务稽查执法活动全过程已经纳入税收征管信息管理系统(CTAIS)进行严密跟踪监控,每一环节都要如实记入系统,留有痕迹,以利督察,可以从技术上防范和发现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行为。
  
  顺便指出,近几年实行税务稽查“一案双查”制度,税务稽查部门与税务纪检监察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前者负责查处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后者负责查处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共同促进了稽查执法、纪检监察效能。
  
  [lmy13149997]据说现在税务稽查部门对每一个税收违法案件定性处理处罚,都要履行一系列程序,是因为2009年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取消了原规程案件查处简易程序,会不会因繁琐程序而影响执法效能?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原《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将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流程区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其中不需立案查处的一般税收违法案件,可按照简易程序,由稽查人员直接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而经立案进行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则应由稽查人员制作《税务稽查报告》,连同其他相关证据提交审理,由审理部门审理提出处理意见,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区分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标志是立案与否,而立案这一行为,按照原规程的规定,既可能在确定稽查对象时进行,也可以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发现达到标准后进行。简易程序不一定违反相关法律,但有可能导致少数人、个别人对定性处理说了算,不利于监督制约。
  
  为了确保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公正,必须时间效率质量效率。取消原规程中案件查处的简易程序,明确稽查案件必须先行全部立案,而后再实施检查,最终经由审理进行定案并予以执行的流程,可以达到了以下主要目的:
  
  (一)使稽查案件的查处流程更加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提出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规定,并达到规范处理处罚、统一自由裁量权和强化税务稽查的内部控制的目的。
  
  (二)使税务稽查从选案环节开始就能够通过立案与否这一标志,实现与“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行为”的日常检查进行区分,达到明确划分稽查部门与征收、管理部门职责,避免重复检查的要求。
  
  (三)通过强调立案前对案源信息的分析筛选,既可以提高选案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又保证了稽查局集中精力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四)通过凡检查先立案、凡检查都审理的设定,从制度上防止检查的随意性和对检查疏于监督的情况发生,从而达到降低稽查执法风险,强化监督内控的目的。
  
  综上所述,取消了原规程案件查处简易程序,将数额不大的案件纳入稽查四环节管理监控,防范执法偏差和徇私,不仅不影响执法效能,而且有利于促进执法公正。
  
  [欧昊辰]许多人反映,对税务稽查程序和权限不太了解,不知道如何配合税务机关稽查,也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请问税务稽查有哪些业务公开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税务稽查业务公开作为整个税务业务公开的一个部分,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能公开或者需要保密的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
  
  早在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规定,税务机关以公告文体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收违法案件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公告,扼要介绍税收违法事实,写明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及其适用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为了接受社会监督,保证税务稽查的执法公正严明,保障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规定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应当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税务稽查执法的范围、职权、依据、程序;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和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制度规范;被查对象的法定权利;税务机关及其稽查人员的执法规范和纪律规范,对税务机关及其稽查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的途径和方法;其他应予公开的事项。税务稽查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告知义务。除有规定必须书面告知外,可以口头告知。特别是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必须告知《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救济权利和途径。
  
  对稽查人员严重违法规定、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影响当事人行使其法定权利的,当事人可向税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或者控告。对举报者和控告者,稽查人员不得刁难、报复。
  
  [SF]纳税人或其他当事人对税务稽查处理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纳税人或其他当事人对税务稽查处理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敢于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寻求法律救济,是公民维权意识增强、社会法制进步的表现,也有利于促进税务稽查部门公正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都能保障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依法获取法律救济,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详细规定了行政复议具体程序及相关权利与义务。《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诉讼具体程序及相关权利与义务。上述具体规定,网友可以详细了解。国家税务总局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建议立法机关修改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改进涉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措施,力求更加有利于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正当合理维权。
  
  [谁与争锋]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偷税的罚款是偷税数额的半倍以上五倍以下,弹性幅度较大,税务机关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请问,税务机关在实际执法中如何适当实施罚款自由裁量权?在立法上是否打算作些相应的改进?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偷税罚款的规定,弹性的确较大,税务机关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为应对自由裁量权可能带来的执法随意性大、滥用职权、执罚畸轻畸重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依托信息化建设,以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为核心,不断完善税务稽查内部横向和纵向制约机制,强化税务局对税务稽查执法的监督控制,依法保障纳税人权利,从税收违法案件的选案、检查、量罚、执行、事后救济、执法责任追究等几个方面,对自由裁量权都进行了全方位控制,其重要执法环节全部实现了集体研究、决定,处理、处罚决定公开,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多举并重,切实依靠严格的程序和权限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国家税务总局着力采取了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是不断完善税务稽查内部横向和纵向制约机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的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和稽查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其相关配套税务稽查文书,进一步完善稽查内部横向制约机制,每个案件的查办都要经过层层把关,定案处理由集体研究决定,使稽查执法办案各环节紧紧相扣,并纳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管理,做到步步、时时严密监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科学调配稽查执法力量,力求不断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复查制度,加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力度,完善稽查系统纵向制约机制。税务稽查业务及税务处理、处罚都要公开,接受职能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促使税务稽查执法更加公正、透明,确保所办每一起案件的处理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规范高效,经得起实践检验和历史考验。
  
  二是严格实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制度、执法督察及纪检监察相关制度,强化税务局对税务稽查执法的监督控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稽查局应当报所属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决定。税务系统督察内审部门、监察部门可以对税务稽查工作中可能存在的执法随意性过大、办人情案、滥用自由裁量权等问题进行执法督察、监察。
  
  三是依法保护税务稽查对象的各项权利,限制和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行政处罚法》针对调查取证、听证、作出处理处罚决定都规定有较为严格的执法程序。在实施稽查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陈述、申辩,可以与税务机关及其检查人员交换意见;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要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检查人员和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严肃对待,提出判断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都要写入稽查报告和审理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设定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等一系列相关税务稽查执法文书都要求被查对象及相关当事人签署意见。如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税收处理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必须指出,仅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条文规定看,针对偷税,50%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裁量空间较大,但从税务稽查执法情况看,实际可应用的裁量空间并不大,实际罚款倍数较低。税务机关执法目的不是获取高额罚款,而是为了惩戒教育税收违法者、警示教育其他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程度、后果,并考虑其实际履行能力等因素,以依法保护当事人基本的生存权利。对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情节的,依法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目前税务机关实际掌握的罚款倍数普遍较低,大部分案件罚款一般在不缴少缴税额50%—1倍之间量罚;情节严重的在1倍—2倍之间量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在2倍以上量罚,但实际应用极少。下一步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时,建议立法机关考虑立足于我国现实情况,参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改进我国偷税罚款标准,适当降低法定幅度,限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同时考虑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协调,实现罚当其责、过罚相当。其他类似倍数过高、幅度过大的罚款措施,也应统筹考虑、适当调整。
  
  [无雨之林]税务机关举报中心受理检举事项的范围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举报中心受理检举事项的范围是: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谢文北]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要提供那些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
  
  [10034]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实名还是匿名?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税务机关均须受理。检举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灯光再亮]是否对检举人的检举行为保密?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检举事项的受理、登记、处理及检查、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严禁泄露检举人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检举情况透露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
  
  [网友98869908]领导,如果我觉得税务人员来多了,可以拒绝他们进门吗?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应当统筹安排税务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税务人员进入企业检查必须经过税务机关领导批准,并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并依法实施检查。也就是,只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纳税人必须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税务机关对每一纳税人的检查次数和时间有所不同,但必须严格控制,切实避免多头交叉检查和重复执法,以增强执法效能,减轻纳税人负担。02:53]
  
  [月空—星]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否有奖励?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并依法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祥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
  
  [月空—星10052]奖金的数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
  
  (三)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
  
  (四)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
  
  (五)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六)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愤怒的天使]近几年,在我国一些地区骗税行为屡有发生,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扰乱了正常外贸出口经营秩序。请问马局长,造成这些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我国自1985年全面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以来,在1990年、1995年和2000年左右先后出现过三次骗税高发期。分析其原因,国家大幅提高出口退税率是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的一个重要诱因。2008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国家连续七次大范围提高出口退税率,同时相关部门陆续采取了海关无纸化通关试点、外汇核销制度改革、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等便利企业出口的措施。这一系列政策措施在支持了我国外贸出口的稳定增长的同时,也在客观上降低了骗税成本,增加了防范和打击骗税的工作难度。
  
  除了利益驱动这个重要因素外,还存在现行增值税制度存在漏洞、出口退税监管不到位、打击力度不够、行政机关受执法手段和执法权限所限等多方面原因。
  
  [淡看万物]目前骗税案件有哪些特点?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目前骗税活动呈现出五个特点:一是骗税分子团伙化、骗税手段专业化;二是骗税活动向内地延伸,与骗税相关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在一些内陆省份较为突出;三是骗税高发商品一般为电子、服装、家俱等高退税率产品;四是部分报关行、货代公司等中介机构通过买卖报关单和出口货物信息参与骗税活动;五是骗税往往牵涉走私、骗贷等多个领域。
  
  [自非凡]针对近些年骗税违法行为多发的现象,请问总局稽查局对此有什么对策及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近年来,总局稽查局针对骗税行为多发的问题,在总局内部与货物与劳务税司、信息中心等司局,在外部与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在规范制度建设、打击骗税违法犯罪行为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努力构建内控外防的防范骗税体系。建立了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了出口退税宏观监控和预警分析工作,完善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梳理了出口退税政策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的流程和要求,统一组织有关地区对异常供货企业进行了核查。二是多措并举加大打击骗税的工作力度。探索建立了涉嫌骗税案件的集中选案机制,创新了查办涉嫌骗税案件的办案模式,建立了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三部门联合打骗工作部际协调机制。2011年至2013年,在公安和海关部门的配合下,全国税务机关共检查出口企业2.17万户,查补收入80.73亿元,为国家挽回巨额税收损失。“闪电一号”至“闪电四号”系列案件、广州“7.05”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上海“4.21”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广西凭祥越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骗税案等一大批典型骗税案件得到有效查处。特别是2013年8、9月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和公安部经侦局经过精心组织筹划,联合组织实施了集中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动(即“8.27”行动),在江苏、浙江、广东、上海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收网,共破案21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39名,统计涉案金额87.76亿元,截至2013年底挽回直接税收损失2.74亿元。三是积极探索建立防范和打击骗税的长效机制。从优化增值税制度设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出口退税日常监管、构建防范骗税的部门协作体系、健全打击骗税工作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等多方面入手,以“打防结合”、“标本兼治”为工作目标,与公安部、海关总署共同努力探索建立防范和打击骗税的长效机制。
  
  [向家杰]进户实施税务稽查是否需要事先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因此,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会事先通知被查对象,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但出于防止被查对象转移、毁灭证据等等特殊情况,税务机关也可以不事先告知,实施突击检查。但不论事先是否告知,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雨轩]国、地税稽查局联合进行检查时,可否只出具一方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国税稽查局与地税稽查局是两个不同的税收执法主体,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规定,“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仰头望天红]税务机关可不可以对被查对象电脑内保存的信息进行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可以。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进行检查。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重遇美丽的自己]税务检查有没有期限?一般应当在多长时间检查完?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森应]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申报所规定的12万元标准,是指税前还是税后的全部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年所得不等同于年收入,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各项所得的年所得的计算口径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执行。
  
  [我是三疯]税法要求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那么在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支出。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实际工作中要对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如职工困难补助费等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无法取得发票的,有关收据、凭证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但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当取得合法发票。
  
  [主持人]非常感谢两位嘉宾的精彩讲解,今天的访谈由于时间关系就要结束了,非常感谢广大网友的参与,没有回答完的问题我们也会请相关部门关注。最后,两位嘉宾有没有什么话与网友们交流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谢谢主持人,我们再次感谢广大网友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由于今天的时间有限,网友提出的问题,有些还没有来得及回答。我们将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将没有回答的这些网友所提出的问题,在我们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上予以回复。谢谢大家。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大家提出的问题,使我深切的感受到大家对税收执法工作的关注与重视,这将会成为推动各项工作不断前进不断完善的强大动力,欢迎各位网友、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对税收工作多提宝贵意见,以便不断改进我们的工作。非常感谢!
  
  [主持人]非常感谢广大网友对国家税务总局在线访谈的大力支持,再次感谢各位嘉宾,我们的访谈到此结束,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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