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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屋出租人要凭纳税发票租房

南京:房屋出租人要凭纳税发票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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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日获悉,经过半个月的公示,《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我市首部房屋租赁管理专项规章,《办法》的颁布对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被管理部门“寄予厚望”。

  首次明确租赁行为

  针对以往的法律法规对“租赁行为”认定操作性不强的弊端,《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对房屋租赁定义进行解释的同时,对几种租赁行为进行了明确。

  比如:以联营、承包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酒店(旅社、饭店、宾馆、招待所等)将其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固定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并经工商登记为注册地址,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在《办法》中都被明确纳入租赁管理。

  出租人要承担治安责任

  依据《办法》的规定,今后出租房子,再也不仅仅是按时收取租金这个“权利”,出租人还应该承担相应的治安责任。出租人要对承租人进行登记,并核对其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居住。出租人要督促承租的外地来宁人员及时办理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防治安隐患工作。

  出租人要凭纳税发票租房

  房屋租赁税收流失一直是税务部门“堵不胜堵”的,每年流失税金几个亿。《办法》明确,房屋出租人必须依法缴纳税款,并应当向承租人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年租金。对于出租方拒绝纳税的,或者出租合同中租金明显低于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租赁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收租

  该《办法》规定,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房屋管家)时,应与银行签订租金委托收付协议,通过银行收付租金,不得直接向承租人收取。违者,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违规出租最高罚一万元

  根据该《办法》,违规出租行为最高将受到罚款10000元的处罚。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当事人逾期仍拒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将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当事人出租不得出租的房屋,将面临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房屋租赁经纪机构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房屋的,或不执行“银行代收”制度的,最低罚1000元,最高罚10000元。

  新法能否堵住税费流失豁口?

  在经历了七八年的艰苦探索之后,南京市几乎是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出台了《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从今年8月26日草案公示到9月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再到9月10日第230号政府令予以发布实施,前后只有半个月的时间。那么,南京市有了这柄法律“利剑”之后,房屋租赁管理是不是就“高枕无忧”走上正轨了呢?

  南京市房产局租赁管理办公室的有关人士表示,即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特别强调“综合治理”,即,今后租赁管理并不是房产部门一家的事,它涉及到治安、税收等许多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将齐抓共管。因此,法规在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的同时,规定了密切协作的具体措施,为城市管理形成合力提供法规保障。

  这位人士说,下一步,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用以堵住税费大量流失的豁口。据悉,我市每年有20亿元左右的房屋租赁交易额在地下成交,年税金流失数以亿计。 

  来源: 金陵晚报 2004年9月28日 A3 记者 包敬静 程富建 通讯员 方世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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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9-29 9:49:3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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