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超标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超标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对贵公司的情况,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及比例实际缴付的幅度内,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分别扣除,超过法规规定的缴费基数及比例标准实际缴付的部分,均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8-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