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wbh888 于 2008-11-24 08:56 发表
请问现在新税法关于开办费的税前扣除是怎样规定的?是按老办法5年摊销呢,还是适用新的长期待摊费用3年摊销?或者是按新会计准则规定直接进入损益当年扣除?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可以计入开办费摊销吗?还有哪些不可以 ...
您好!
关于此问题,因新税法尚未有明确规定,故很难作出答复,现转载国税总局的一个咨询帖,请参照执行吧:
问题内容:
你好,请问企业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不短于3年在税前扣除吗?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三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据此,2008年以后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可以分期摊销,但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