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业涉及税种多 涉税风险不容小觑
作者:张艳超 日期:2014-07-04
经济的发展给商务快捷式酒店业带来了商机。由于酒店业涉及税种较多,涉税风险不容忽视。笔者结合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中发现的涉税问题,就酒店业涉及的主要风险及其应对作如下探讨。
不规范的收入核算带来的税务风险
收入不入账。酒店业取得现金等收入不给客人开发票,或者在客人索要发票时采取抹零或者赠送客人饮料等方式,将收入不入账核算,逃避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将面临偷税的处罚。
酒店业存在企业负责人签单消费的行规,不计收入却将相应成本扣除,造成计税收入减少。会计和税法确认收入的原则存在差异,对于签单消费,会计上可以理解为没有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而不确认收入,但根据收入与成本配比的基本原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酒店负责人在本公司请客吃饭签单,虽未实际收到餐费,但仍应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扣除成本。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可以将这部分签单消费列入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60%和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二者孰低的原则在税前扣除,这样就可以解决签单消费的税务风险。
酒店装修及改扩建带来的税务风险
为提升酒店档次,达到星级酒店评定标准等目的,酒店每隔几年进行装修或者改扩建等几乎成为行业常态。这些大额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分期计提折旧进行摊销,这在会计处理原则和税务处理上没有太大差异。如果利用摊销调节利润,将会带来税收风险,一是造成计征房产税的不确定,房产税应按装修或改扩建后的价值为计税依据;二是因计提折旧的随意性,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造成混乱。
另外,为追求国际化的视觉风格,国内很多星级酒店的装饰装修往往采用国外设计公司的设计方案和理念,这就涉及对外劳务支出的税务问题。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的规定,酒店企业应就该项对外支付劳务合同向税务机关备案,在对外支付时应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对外支付证明,如果不备案,将面临税收征管法的处罚。外国劳务提供者应向酒店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临时税务登记并按规定缴纳该笔收入的税款。外方提供劳务者如果不进行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可以将向外方支付劳务费用的酒店作为指定扣缴义务人。同时,在营业税方面,酒店作为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否则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酒店资产评估增值带来的税务风险
很多星级酒店为日后长远发展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往往产生资产增值,容易产生税法和会计差异。如果企业按照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会造成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减少。按照税法的规定,如果按照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需要就评估增值部分多计提的折旧进行纳税调整。
酒店业佣金支出的税务风险
目前,星级酒店业为充分吸引客源,提高入住率,往往采取与携程、艺龙等大型中介机构合作的方式,给这些机构佣金手续费,比例在15%~30%不等。会计上将这些中介费作为销售费用,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会引发税务风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佣金扣除限额为服务业务金额的5%,超过部分酒店须作纳税调整。这是会计和税法的差异造成的,在纳税时应按照税法规定执行。
酒店业租赁柜台及其商品部的税务风险
酒店业主业是餐饮和会议招待,对于商品部和娱乐设施经常是采取向外出租承包方式,但是给客人开发票时往往将商品和娱乐费用开在一起,会引发税务风险。
如将租赁柜台收入先经过酒店的收款系统,再返还租赁柜台经营者,这部分收入并不列入酒店收入,但向客人开具的却是酒店的发票。就造成酒店的开票收入大于纳税申报收入。按照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发票开具的内容应该真实,向不具有真实交易方开具发票的行为涉嫌虚开发票。酒店应将自身经营与租赁柜台经营分别核算,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税务风险
酒店业涉及国税局、地税局多种发票,检查中发现,企业有取得假发票入账核算进行税前扣除的行为。检查中还发现,企业职工福利费等税前扣除方面也存在不规范之处,包括不能严格区分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将应由酒店高层和员工承担的电话费、探亲费、发放节假日礼品等费用计入企业成本等。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与企业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将这部分费用列为职工工资的一部分,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综上所述,酒店业的涉税风险很大,星级酒店往往是纳税信用A级企业,如果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会对企业信誉造成很大负面影响。因此,税务机关加强有针对性的宣传,企业加强涉税业务和流程管理对促进税企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