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核算健全的中型地产企业可否核定征收?
问:什么样的企业适合核定征收的纳税方式?我公司为财务核算健全的中型房地产企业是否可以选择核定征收的方式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居民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
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可见企业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是企业的自愿选择,而是企业具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贵公司只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就有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通知》规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同时要求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8-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