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内容
根据新税法,管理部门领用本企业产品不视同销售,那么管理部门领用本企业产品用于招待是否视同销售?
2008-11-17 8:30:08
所得税信箱税官答复
你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
2008-11-18 22:26: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8】第828号 发布时间: 2008年10月09日 状态: 有效
国税函〔2008〕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0月9日
www.jsgs.gov.cn 2008年11月21日 17:24:19 编辑:金冈 来源: 江苏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