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是否视同销售?

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是否视同销售?

提问内容
    根据新税法,管理部门领用本企业产品不视同销售,那么管理部门领用本企业产品用于招待是否视同销售?  
2008-11-17 8:30:08   

所得税信箱税官答复
    你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
2008-11-18 22:26: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8】第828号  发布时间: 2008年10月09日 状态: 有效   


国税函〔2008〕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0月9日



www.jsgs.gov.cn 2008年11月21日 17:24:19     编辑:金冈    来源: 江苏国税网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