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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内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2015年内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来源:中国政府网 作者: 日期:2014-08-20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定于2014年8月20日(星期三)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秘书长李朴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王祖继介绍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基本情况,并答记者问。
  [中国保险报记者]
  养老问题是中国的一大问题,新“国十条”当中提到要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请问这项工作的最新进展怎样?有没有一个具体的时间表?试点区域有什么计划?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王祖继]
  个人税收递延养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承办的一种商业养老年金的保险。社会公众投保这个保险可以享受一定程度上的个人税收延迟缴纳的优惠。通过税收延迟缴纳的激励来筹集养老金,建设或者丰富保障体系,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美国有一个“401K条款”,这个条款是美国政府鼓励企业为职工建设个人养老金账户的计划,除此之外美国政府还支持个人在有收入的时候建立个人退休养老金,也享受延迟纳税的优惠。当然这项政策在欧盟各个国家实行得更为普遍。在2009年,国务院在推动上海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文件中,已经明确提出来,要探索发展个税递延的养老保险。从那时候开始,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上海市都做了大量研究。保监会作为主要的政策执行主体,在个税递延的制度安排、产品设计、流程等相关方面做了大量研究,应该说有一定的技术储备。
  这次新“国十条”明确提出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明确规定,2015年内启动试点工作。这也说明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险业在丰富保障体系这方面的作用高度重视。通过研究国外这项制度的执行情况,结合国内情况,我们认为开展这项试点工作的好处非常多。
  首先,通过延迟纳税的激励政策,可以鼓励社会公众积累几倍甚至十几倍的养老金,这样不仅有利于促进保障体系的建设,而且可以大大减轻财政负担。
  第二,有利于丰富养老保障层次,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在我们国家快速老龄化的背景下,财政又不是很富裕,社会保险只能是保基本,丰富保障层次,满足不同的保障需求的职责可以更多地放给市场,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起到更好的效果。
  新“国十条”当中明确提出要把商业保险建设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要求商业保险成为家庭和个人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提供者。这些政策要落实到位的话,抓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是很重要的措施,也是非常有效的措施。我们下一步将按照新“国十条”的明确要求,加快这方面工作,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前期工作。文件要求2015年内试点,我们争取创造好的条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前启动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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