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新概念:价格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来源:财会信报 作者: 日期:2014-08-12
近日,财政部下发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以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此次下发的基本准则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作了修改。原基本准则中,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修改后的基本准则规定,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实际上,在此次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修改之前,在2014年1月底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39号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概念就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公允价值概念为: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由此可见,本次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修改与其概念的修改保持了一致性。
那么,公允价值概念的修改及其计量属性的修改基于何种考虑?修改后的公允价值属性是否能够更好的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关于公允价值的相关规定是否还需要完善?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业界人士。
必要性:规范会计处理和国际趋同的需要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饱受学界诟病,对其全面叫停与深刻反思的呼声此起彼伏。为响应二十国集团和金融稳定理事会提出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建立高质量会计准则的倡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1年5月12日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简称IFRS13),对公允价值进行了重新定义。为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协调和趋同,财政部于2014年1月发布了39号准则,对我国的公允价值概念进行了修订。
IFRS13中的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进行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收到的价格或转移一项负债所支付的价格”。我国的公允价值与该定义几乎完全“趋同”,只是表述方式和排列顺序略有不同。
“其他方面,从基本内容到结论基础,除了非活跃市场条件下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则指引外,也几乎完全“趋同”,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如公允价值计量的核心原则和统一框架;非金融性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计量;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要求等等。”一直关注《企业会计准则》修订的中南大学PPLG研究员杨孟著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说。
杨孟著表示,在我国公允价值准则发布前,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曾分散在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等至少18个具体会计准则中。为更加统一、有效地应用公允价值计量,有必要根据我国现有市场特征制定独立的公允价值准则及具体操作指南。
目前,企业合并、债务重组、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资产减值等都会涉及到公允价值的应用。在公允价值计量下,存在关联交易的相关企业通过滥用公允价值计量工具进行利润操纵、规避税收的情况,究其主要原因在于公允价值的评估标准难以界定和核实,而相关部门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资质和公信力也不甚了解,公司可以通过“操控”估值利润来提高其偿付能力。今年6月,15家采用公允价值对房地产投资估值的保险公司就遭到了保监会的整顿,其中有两家公司被监管层列为重点关注对象。由此可见,公允价值的修订是大势所趋,有其必然性。
亮点:更加强调市场参与者的作用
39号准则下发与基本准则的修订对公允价值定义及使用进行了明确和完善,这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核算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业界人士认为,此前的公允价值强调是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交易的价格,而现在则强调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交易价格,并不去特别考虑交易双方怎么样看待这个价值。由此可见,公允价值的新定义更强调从市场的角度看待价格,这更加符合公允价值的定义。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界专家告诉《财会信报》记者,在原定义中,因过度强调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交易双方操纵交易价格的情况发生,不能真正的去放映公允的市场价格。而在新的公允价值定义下,更加强调了市场参与者的作用,市场参与者的范围与交易双方的范围有天壤之别,这样可避免交易双方操纵价格,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
杨孟著认为,在计量公允价值时,企业应当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当前市场条件下对相关资产或负债进行定价时所使用的假设,并以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中发生的有序交易中的价格计量公允价值。该概念中的“市场参与者”,通常情况下是指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中,同时具备相互独立,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熟悉情况,具备合理认知;有能力并自愿进行交易三大特征的买方和卖方。
值得一提的是,39号准则对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方式进行了明确。39号准则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非金融资产,应当考虑市场参与者将该资产用于最佳用途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或者将该资产出售给能够用于最佳用途的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最佳用途,是指市场参与者实现一项非金融资产或其所属的资产和负债组合的价值最大化时该非金融资产的用途。
这在杨孟著看来,用“最佳用途”作为确定非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基础还是比较合适的,尽管实际执行起来因涉及到适用计量方法和估值技术的选择等问题而存在一定的难度,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了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即使报告主体打算按照另一种方式去使用资产,‘最佳用途’也是从市场参与者的视角来确定的。企业要像市场参与者那样思考,以市场参与者对被计量对象风险、收益等参数的估计为依据来估计公允价值。”杨孟著说。
建议:健全配套措施借鉴国际经验
公允价值的计量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我国公允价值准则和IFRS13尽管在公允价值计量方面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但仍有遗憾,亟待会计理论界继续努力研究解决。
“如销售受限股票、停牌股票、无序交易(异常交易)、非上市股权、含权债、第三方报价等特殊情况下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无活跃市场和公开报价条件下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可靠计量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杨孟著说。
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固然重要,但应当以可靠性为前提。对此,杨孟著建议,一是应提供一个可扩展的披露框架。披露的目标在于提供相关信息,以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评价主体在公允价值计量中所使用的方法及输入变量信息。二是建立完善税务会计体系,为优化会计准则体系提供会计基础环境条件。税务会计可用于确认和计量计税基数,计算并解缴当期应缴税额,确认原则采用收付实现制。三是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减少可供选择的会计程序和方法,压缩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四是赋予会计主体在极端情况下进行重分类的权力。
为了防范不成熟条件下滥用公允价值计量可能导致的经济后果,杨孟著还建议,应健全完善如下相关配套措施:制定相关的应用指南和配套指引,增强公允价值运用的可操作性,尽量减少人为选择的空间和范围;进一步完善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特别是不活跃或无序市场条件下的公允价值计量方法;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提高市场定价的有效性;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所谓的“盈余管理”的管理,遏制盈余管理者利用会计计量属性上的选择权人为操纵利润行为;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风险管理,健全制度规范;制定非常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和办法。
据悉,2008年9月30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在不活跃的市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指南,我国可借鉴美国的这一做法,制定适用于非常情况下和不活跃市场条件下的公允价值计量的具体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