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所租房产被拆取得补偿款如何计缴营业税?
问:某单位租用我公司有使用权并建有房产的土地,现由于修路所需,将这一房产拆除,我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某单位应开具什么样的票据,作为入帐和扣除有效凭证,按多少税率什么税目计营业税?
答:现在我们分析一下公司取得这一补偿收入是否属于应税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40号)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注,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内容也相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九、销售不动产,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贵公司对某公司的这种补偿形式,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一种拆迁行为,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政策明确规定拆迁补偿收入征免营业税。但很多地区对此给予了专项明确,如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63号)“一、拆迁人给予被拆迁单位和个人补偿安置的房屋,不论其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某单位收取贵公司的补偿,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5%的营业税。同时向贵公司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9-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