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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9-2-18 09:05 只看该作者
邮政代理金融业务的营业税征免范围?
近期,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7号)文件的出台,一些邮政部门的财务人员来电咨询,此文什么时候执行,代办金融业务涵盖哪些方面,此前多缴的税款如何处理?
随着全国各地邮政储蓄银行相继成立运作,邮政部门邮政储蓄业务从中分离。改制前,因行业特点,邮政局的邮政储蓄等相关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改制后,邮政储蓄银行已成为金融企业,其金融业务应按金融业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
财税〔2009〕7号文规定,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邮政金融代理业务是邮政部门接受客户(法人或自然人)的委托,依托邮政及邮政金融网络优势,利用自身的经营职能和技术手段,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代理委托人开展业务、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经营行为。邮政金融代理业务包括代理和代收代付两大类业务,代理业务主要包括代理保险、代理国债、代理彩票、代售IC卡、代售寻呼机等电信产品的业务。代收代付业务主要包括代发工资、代发养老金、代收电信资费、代收公益事业费、代缴税金等业务。
因而,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缴营业税三年,其取得的代办金融业务收入免税范围仅限于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除此范围之外的金融代办业务仍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
www.ctaxnews.com.cn 2009.02.16 年四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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