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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适应“新常态” 防范税务“新风险”

积极适应“新常态” 防范税务“新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本报记者:张剀 时间:2014-09-12

9月9日,3家中国水泥企业因实施价格垄断被罚款1.14亿元。此前一个月,中国针对12家日资企业,开出总额超过12亿元的最大反垄断罚单引发全球关注。严厉打击在华跨国企业的垄断行为,已经成为中国维护经济秩序的“新常态”。记者调查发现,有垄断行为的企业,也可能存在避税行为,并且部分垄断企业已经被纳入中国税务机关的监控视野。因此,专家提醒跨国企业,要规范自身的税务处理,强化自查,避免成为反垄断和反避税的双重对象。
记者调查:垄断企业可能逃避中国税款
◎ 跨国公司可通过其拥有的较强市场议价能力对中国企业的交易行为和价格实施控制,减少我国应享有的合理利润,侵蚀我国税基。
8月20日,中国对12家日本汽车配件企业合计开出超过12亿元的罚款,引发全球对中国反垄断能量的强烈关注。记者注意到,《华尔街日报》、《纽约时报》、《金融时报》、《朝日新闻》、《韩国日报》、英国广播公司等国际媒体对此给予了专门报道。在近一个月的时间里,记者根据媒体报道中的线索多方调查发现,存在垄断行为的企业很有可能也存在通过其内部关联方之间的转让定价转移利润,进而存在避税的可能性。“毫无疑问,这是我们开展反避税调查重点关注的领域。”北京市国税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副局长孔丹阳说。
当看到境内外媒体对中国反垄断的密集报道后,记者联想到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关联交易的一条重要规则:企业在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业务往来时必须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否则中国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对其实施特别纳税调整。随后,记者先后采访了北京市地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北京市国税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深圳市保税区地税局、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和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的专家,证实了一个鲜为人知的秘密:一些跨国公司利用垄断行为,不仅取得了大量的超额利润,而且通过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向境外转移了许多甚至全部超额利润,并因此少缴了大量本应缴纳在中国的税款。“无论那些垄断企业是否是故意的,但避税的确存在。”深圳市保税区地税局局长孙业锋说。
据孙业锋介绍,垄断是指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通过一定手段对生产和市场实施的一种排他性的控制,从而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或状态。在中国旺盛的购买力和市场需求为跨国公司带来超额利润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实施“归核化”战略,将其业务集中到资源和能力具有竞争优势的领域,进而对中国某一产品甚至某一行业形成垄断。也就是说,跨国公司可通过其拥有的较强市场议价能力对交易另一方的交易行为和价格实施控制,甚至将原先集团内关联交易形式逐渐转变为集团内关联各方直接与集团外公司的非关联交易形式,隐蔽其人为控制交易价格行为,减少我国应享有的合理利润,侵蚀我国税基。
北京市地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处长李娜表示,长期以来,中国税务机关都是将主要反避税精力放在跨国企业集团内关联交易上,这种显性的转让定价税务风险相对容易发现。但是,跨国企业集团内不同关联交易方与同一第三方交易的情形,中国税务机关给予的关注度还不够。这种在跨国企业整体定价政策体系中的转让定价税务风险更加隐蔽,发现的难度更大,更值得关注。
孔丹阳向记者证实,他们目前正在对一些存在垄断行为的跨国公司进行反避税调查,并且已经掌握了部分证据。她告诉记者,现在很多人都认为汽车4S店“很黑”——把进口车卖得非常贵。其实不然。国内的汽车4S店赚的都是小钱,真正“很黑”的是境外的垄断厂商。以一款3.0L排量的高档进口车为例,在美国的售价为88545美元,相当于54万元人民币,假设运费和保险以及仓储费满打满算为3万元,那么海关完税价格就是57万元人民币,各种税费大约为38万元,税后的总价约为95万元人民币。但是在4S店这款车售价却超过了170万元,提车还要再加30万元,总价超过了200万元,那么这多出来的105万元的超额利润又流向了哪里呢?
孔丹阳说,实际上,一些进口汽车的总代理商获得的超额利润是基于中国目前特殊的产业政策形成的垄断地位而产生的,这也是目前中国税务机关特别关注的市场溢价问题的一种表现形式。由于这些总代理商的垄断地位,中国的经销商完全被其所控制,作为4S店具有经营权的法人却不能行使独立法人的权力,根本无权决定销售价格,也无权根据市场需求自行确定采购车型,而是由总代理商下达任务,另外还要负担一部分品牌推广费。因此,这些进口汽车的总代理商往往可以获得大量的超额利润,这些超额利润是基于中国市场的特殊因素产生的,应当归属于境内子公司所有,如果这些超额利润以特许权使用费等形式汇给了境外汽车生产商,对于中国而言,损失的不仅仅是大量的利润,还有大量的税款。
理性分析:透析垄断行为可觅避税线索
◎ 垄断与避税并不是因果关系,但的确可以从垄断行为中寻找到企业避税的线索。
那么,对于中国税务机关而言,如何从企业的垄断行为中寻找其避税线索,进而开展反避税呢?近日,围绕这一问题,记者与北京市国税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和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反避税专家一起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经过讨论,大家普遍认为,反垄断和反避税在立法旨意、规制对象、规则范围和领域均有不同的法律规范,垄断并不是导致企业必然避税的充分条件。换句话说,垄断与避税并不是因果关系(具体情况请看右图),但的确可以从垄断行为中寻找到企业避税的线索。
记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后发现,为了防止企业通过各种不合理商业安排或交易价格将境内利润转移至境外的关联企业,中国在这方面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除了股权控制外,凡是通过资金、经营和购销等方面对中国境内企业构成实质控制关系的境外企业,它们之间的业务往来如果违反了独立交易原则,都可能被反避税调查。而在资金、经营和购销等方面构成实际控制,是指通过债权性投资、技术控制、销售渠道、委派高层管理人员、原材料、零部件控制等方面构成实质控制关系。当企业通过垄断行为而取得超额利润时,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设法把利润留在境外,导致在中国避税。
普华永道转让定价合伙人郁启生告诉记者,透过反垄断寻找跨国企业避税线索,要看企业的垄断行为是否涉及跨境关联交易(包括应有而未有的关联交易),因为如果只涉及境内交易,即使该垄断行为产生导致企业取得了超额利润,该利润可能已经在中国纳税,不是反避税重点。如果涉及跨境关联交易,则要分析垄断行为是否产生超额利润。如有超额利润,则要继续分析产生超额利润的贡献因素,并基于独立交易原则,判定超额利润有多少应归属于中国。对于超额利润应归属于中国的部分,则要进一步分析其是否已经留在了中国还是通过转让定价转给了境外关联方。如果关联方通过转让定价把应该保留在中国的利润转给了关联企业,则税务机关可以对此进行特别纳税调查和调整。对于某些由于中国特殊的政府行业政策等导致企业得以实现的超额利润,应基于独立交易原则,评定是否应当部分或全部归属于中国。
有关专家指出,存在避税行为的垄断企业,多数属于纵向垄断。它是指在同一产业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没有直接竞争关系但是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一般来说,上游经营者往往会通过纵向垄断控制下游经营者。与纵向垄断对应的是横向垄断,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实施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限制购买或开发、联合抵制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对于中国税务机关而言,横向垄断企业和纵向垄断企业都应该关注,但纵向垄断企业更值得关注。”有关专家说。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北京、深圳等地的税务机关已经将上述理性分析变成了务实的实际行动。有专家预测,借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工商总局等部委的反垄断成果,积极开展针对垄断企业特别是垄断巨头的反避税调查,维护中国正常的经济秩序,正在成为中国经济领域的“新常态”。对此,中国的税务机关要适应,跨国公司和涉税中介机构也要适应。
专家提醒:强化自查避免特别纳税调整
◎ 有关专家建议曾经被实施反垄断调查的企业,应该规范税务处理,必要时请中介机构协助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避免被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
记者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上看到,除了此次被处罚的日立、电装、爱三、三菱电机、三叶、矢崎、古河、住友等8家日本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不二越、精工、捷太格特、NTN等四家轴承生产企业外,微软、高通、韩国三星、LG等境外知名企业和我国境内的奇美、友达等液晶面板企业,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及老凤祥银楼、老庙、亚一、城隍珠宝、天宝龙凤部分金店都曾被反垄断调查。有关专家建议这些企业应该规范税务处理,必要时请中介机构协助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避免被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主任谢会生认为,随着中国反避税立法的逐步完善和中国反避税调查能力的快速提升,凡是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商业行为都可能被纳入税务机关的调查范围。加之目前中国正在加快推进政府间信息共享改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工商总局等部门的反垄断调查结果,也会成为税务机关开展反避税调查的线索。
“在信息大爆炸的时代,加多宝的教训很值得跨国企业吸取。”谢会生说,去年风靡一时的加多宝与王老吉的连环对峙案中,王老吉通过指责加多宝纳税数字与广告所称销量不一致,来证明加多宝虚假宣传。王老吉称,加多宝方面公布其经营的“红罐王老吉”年销量高于王老吉销量;而王老吉一年纳税数额约为12亿元,加多宝纳税总额则为8亿元。鉴于两者的模式基本一致,则加多宝或存在虚假宣传,或存在偷税漏税。该指责极大地影响了加多宝在诉讼中的对峙地位和对诉讼本身的专注度,不得不分出精力应对税务风险。
谢会生说,跨国企业,特别是跨国大企业都具有较高的关注度和曝光度,一旦因垄断被媒体曝光,也极有可能引起中国税务机关的关注。事实上,中国税务机关已经掌握了不少从媒体公开报道中寻找企业避税线索的方法。如果企业的垄断行为被曝光,最终接到的将不仅有反垄断罚单,而且有反避税罚单。“更重要的是,较高的曝光度也会给企业的竞争对手可乘之机。如果有竞争对手举报曝光企业不仅垄断而且逃避纳税,那么对曝光企业而言,有可能就是一个致命的打击。”谢会生说。
“现在很多跨国大企业并不一定有这根弦。”郁启生告诉记者,有较高的税法遵从意愿,并不代表有较强的税法遵从能力。对大多数跨国大企业而言,他们按照自己的商业计划开展工作,主观上并不具有垄断或避税的动机,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跨国大企业的商业行为不会有被中国税务机关认定为垄断或避税,甚至二者兼具。因此,对在华的跨国大企业而言,同时严格遵守中国的反垄断法和税法,并确保没有较高的税务风险,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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