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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适用问题探析

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适用问题探析



作者:王骏 发布时间:2014-09-02

一、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
金融企业选择执行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的,首先要将各种贷款区分为两类: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另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对于涉农和中小贷款,按照财税〔2011〕104号文的规定计算扣除,即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五级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正常类贷款,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对于涉农和中小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则应依照财税〔2012〕5号文的规定计算扣除。
金融企业可以选择不执行财税〔2011〕104号文件,凡做了此种选择的企业,可就其准予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按照财税〔2012〕5号文件的规定计算贷款损失准备金。
鉴于农村信用社系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09年底执行到期,针对农村信用社系统企业所得税2010年及以后年度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算,应首先确定其2009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即2009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为:2009年末风险资产区分为涉农、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中小企业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后,就其各自余额按照税法规定的计提比例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2010年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限额=2010年末按税法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2009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   当年符合税法规定的且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中冲减的呆账-当年收回已核销的呆账。
2010年及以后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是指企业实际列支符合税法规定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支出的金额。
2011年—2013年度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依此类推计算。


二、固定资产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税法关于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和金融行业的经营特点,对金融企业下列使用时间通常不超过12个月的点钞机、捆钞机、装订机、印鉴鉴别仪、票据鉴别仪、钞票扎把机、压数机、打孔机、利率牌、行(社)名标志牌等,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其成本费用可一次或分期摊销。
对农村信用社系统制定的固定资产划分标准,凡符合税法及会计制度的规定且不以不缴、少缴、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


三、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只为部分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应以该部分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扣除。
企业按税法规定计提的补充养老、医疗保险费分别交由具有经营资质的补充养老金管理公司(年金管理公司)或各类保险公司进行管理的,可据实税前扣除。为防止企业挪用补充养老和医疗保险资金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对企业自提自管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不允许税前扣除,对企业按税法规定自提自管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实际用于职工医疗并取得合法有效支出凭证时,据实税前扣除,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因私车公用而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企业以各种形式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费用,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


五、董事会费及董事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为董事会及其成员履行董事会的职能而支出的董事会费,准予据实税前扣除。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董事费,在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后,准予据实税前扣除。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企业,其具有工资薪金性质的董事费支出,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房屋装修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的计税基础,按照税法所规定的房屋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入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符合大修理支出条件的,即“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并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不符合大修理支出条件的,则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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