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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出租农机的增值税探析

销售、出租农机的增值税探析





来源:税白天下 作者:罗老师

时间:2023-04-03

  一、批发和零售农机免征增值税,生产农机不免征增值税

  1.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规定,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机。

  2.生产农机未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应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农机的范围及增值税适用税率

  1.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规定,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农机的范围包括:(一)拖拉机。(二)土壤耕整机械。(三)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四)种植机械。(五)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六)收获机械。(七)场上作业机械。(八)排灌机械。(九)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十)农业运输机械。农用汽车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十一)畜牧业机械。(十二)渔业机械。(十三)林业机械。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不属于本货物征收范围。(十四)小农具。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

  2.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以及增值税适用税率调整的相关规定,目前销售农机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9%。

  3.销售农用汽车、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和农机零部件,增值税适用税率13%。不得按农机享受批零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不得享受9%低税率优惠。

  三、销售已使用农机的增值税处理

  1.外购农机使用后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因为批零农机免征增值税优惠,并未限制是否已使用,外购使用后仍属于批零环节。

  2.自产农机使用后销售的,应征收增值税。自产使用后销售,实质仍属于生产主体对外销售。

  3.其他个人销售已使用农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自产农机使用后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1.未计入固定资产,用于出租或从事农业生产等之后销售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9%,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优惠期间减按1%)。

  2.计入固定资产,用于出租或从事农业生产等之后销售的:

  1)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的情形:销售2008年12月31日前自制的(财税【2008】170号);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自制的(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2)一般纳税人按照适用税率9%缴纳增值税的情形:一般纳税人期间自制的。

  3)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按征收率3%减按2%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优惠期间减按1%)。

  五、出租农机的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1.出租农机,属于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为13%。

  2.生产农机销售的适用低税率9%,是为了促进农业生产。出租农机也是投入农业生产,是否也可出台低税率优惠。

  如,带人出租建筑施工机械的,特别规定按建筑服务,相当于由不带人出租的13%降为9%。

  3.带人出租农机的是否也可出台规定按农业机耕等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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