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公布首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2014-10-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中国税务报社社长郭晓林公布了首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2014年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40、41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明确了纳税信用管理对象,信用信息采集、公开和使用等规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明确了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内容、标准、时间及对相关纳税人的处理措施等。两个制度已于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首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将于2015年4月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从2014年三季度开始在每季度终了30日内公布。
郭晓林介绍说,《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通俗地讲,就是税收“黑名单”制度。按照制度规定,从2014年三季度开始,各级税务机关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有关信息。税务机关公布案件信息主要是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等违法案件信息。公布的内容包括违法当事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处理处罚情况、实施检查单位等信息。被公布企业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从公布栏中撤出。
通报会公布了11件案件,其中骗取出口退税案件2件、偷税案件5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4件,公众登陆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即可了解详细信息。郭晓林表示,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层级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公布符合本级条件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通过多种形式扩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覆盖面,增强公布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威慑力。
据郭晓林介绍,实施《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目的是要通过发布市场主体的纳税信用信息,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为信用良好的纳税人提供便利服务,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用纳税信用推动税收管理创新,促进社会诚信建设。这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要求的贯彻执行和有效落实,是加快税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对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郭晓林表示,税务部门将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要求,有效开展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税务部门除了在税务机关内部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涉案当事人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外,还将与多部门共同对被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担任企业高级职务、限制高消费行为以及向征信机构通报、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使用等,真正使违法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