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公交运输业应关注的涉税风险
"营改增"后公交运输业应关注的涉税风险
2014-11-11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郭莲
根据国家统计局2002年发布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02),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公交运输企业)属于“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F门类)下的第53大类,包括公共电汽车客运、轨道运输、出租车运输、城市轮渡和其他城市公共交通。在“营改增”过程中,公交运输企业面临着诸多税务风险需要防范。
相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在收入方面,公交运输企业根据政府发展要求,与第三方企业合作,在运营收费时普遍采用各类交通卡刷卡收费形式。第三方企业利用信息系统提供统一收费结算服务,按照约定每月定期将刷卡款项支付给运输企业,同时根据刷卡金额及刷卡数量向运输企业收取结算服务费。在这一业务中,第三方企业在公交运输企业进行结算时,可能会按扣除服务费后的金额支付给公交运输企业,而公交运输企业可能将此金额作为运营收入,从而减小了运输业务的税基。为了及时应对这一风险,建议税务机关采用抽样比对的方法,随机抽取公交运输企业与第三方某月的结算资料,通过服务费金额与约定的收费标准,倒算出计费基础,并与企业实际确认的收入相比对。如果公交运输企业少缴了税款,则应提醒其及时补缴税款,并按照第三方未扣除服务费前支付的收入金额计算增值税。
递延广告收入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也是公交运输企业常见的问题。在实践中,公交运输企业往往通过整体转让公共汽车车身广告发布权取得收入。一般情况下,公交运输企业与广告公司在“营改增”之前已经签订过长期合同,在“营改增”之前取得的收入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在“营改增”之后取得的收入则需要缴纳增值税。对税务机关而言,掌握企业该项业务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与结算时点非常重要。一旦掌握后,应对照企业账务处理情况,检查企业在“营改增”后是否改变了税务处理方式。如果仍然缴纳营业税,则要及时提醒企业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重新进行税务处理,并申报纳税。
在支出方面,公交运输企业同样有很多税务风险。公交运输企业一般兼有公共汽车运输业务和出租车运输业务。由于公交运输企业和轨道运输企业在更新车辆或新建线路时,可以取得相应的进项税金进行抵扣,同时公共汽车运营中成本最大的油料配件也可以有进项抵扣,因此这些企业往往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来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于出租车行业规定车辆更型期一般较长,且驾驶员自行负担油料配件,企业基本没有进项税金可抵扣,因此“营改增”后出租车企业一般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在实践中,一些企业会将出租车业务发生的部分发生的进项税金混入一般计税方法下的进项税金中。对此,税务机关可以审核进项抵扣明细,与企业实际经营内容、经营规模相比对,防止公交运输企业任意扩大抵扣范围,虚增抵扣项目。
笔者在调研时发现,在支出方面,公交运输企业还有不少值得关注的税务风险。比如,地铁运输企业的运营资产如果通过租赁方式从建设方取得,通常这两方为关联企业,可能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通过租赁费的定价来调节双方的税收。比如,部分运输企业之间存在业务托管情况,根据托管协议,一切收入归委托方,相应的物料耗用支出也应由委托方承担。但在实践中,一些受托方将托管资产耗用的物料违规抵扣。再比如,“营改增”前,公交运输企业的部分业务支出已经发生,但是为了扩大进项税额,一些公交运输企业要求对方滞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违规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