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租金如何办理售付汇税务证明?
近日,有一企业前往江阴税政科咨询,称其将支付境外2009年1月份的一笔化学物品储罐租赁费用,不知道如何办理付汇手续。
税政科有关人员予以了详细解释:
一、关于营业税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四)所销售或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之规定,由于该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外,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由于该笔业务依照规定应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根据第四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之规定,由于该企业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征管,因此,应由该企业向地方税务局申报代扣代缴该笔企业所得税。
三、如何办理售付汇税务证明手续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及《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二)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三)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更新时间:2009-4-10 10:4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