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政府简政放权送红利 税企双方却觉风险来了

政府简政放权送红利 税企双方却觉风险来了




作者:邹国金 张剀 陈显信

来源:中国税务报

  11月24日,国务院又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有7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政府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简政放权是大势所趋,不会浅尝辄止,税企双方都要主动适应新形势,积极作为!”在11月23日举行的第27期中国人民大学博锐财税沙龙上,来自税务机关、中介机构和企业的税收专家经过深入讨论后得出结论。记者采访的人士普遍认为,税务机关简政放权后,纳税人的税务风险和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都在增加,要减少、规避风险,需要提升依法治税的水平,需要纳税人的遵从能力和税务机关的监管能力同步提升。显然,要实现这个目标,税企双方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相关政策——国发[2014]5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还权利还责任:纳税人还不适应
  政府简政放权,激发了市场主体的能动性,纳税人在享受改革红利的同时,也逐步感受到依法经营、自律自重的压力。
  在谈到简政放权的目标时,税务机关的各级官员经常会提到一句话:“还权、还责于纳税人。”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长期以来已经习惯了税务机关“保姆式管理”的纳税人,有相当一部分在税务机关不断简政放权后反而觉得不适应。其中,最不适应的就是“税务风险回来了”。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简政放权之前,很多涉税业务都实行审批制。那时候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合格不合格,问题在哪里,怎么改进等,税务机关在审批时都会告诉纳税人。只要纳税人提交资料后通过了审批,那就意味着没有什么问题了——反正税务机关已经审核过了,就算有问题也是税务机关的责任。但是,实行备案制后,税务机关不再代替纳税人承担风险防范的责任。纳税人必须对自己的涉税事项潜在的风险承担全部责任。特别是资产损失、投资受益和税收优惠享受等原来需要事先审批的事项变为备案制后,税务风险增加不少。
  “您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我是大规模一般纳税人,因为我们营业额比较大。”记者近日采访时,这一问一答,就出现在北京市某区国税局的办税服务厅里。而这样的“神回复”比比皆是。该办税服务厅的一位负责人说,由于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办税人员的基础业务知识太差,办税过程中经常出现各种问题,在给税务机关增加工作负担的同时也加大了税企双方的风险。特别是简政放权以后,由于纳税人自身原因导致的税务风险层出不穷。


  在11月23日的博锐财税沙龙上,有关专家纷纷建议税务机关,在逐步推进简政放权的同时,不断加强对纳税人的业务培训。同时,引导那些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强化自身的内部培训,使他们有足够的能力及时识别风险,有效应对风险。“简政放权不能一味地给纳税人便利,而是在给纳税人尽可能提供便利的同时,兼顾纳税人有没有足够的能力承受税务风险归位后的风险。”有关专家说。
  其实,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财务人员已经认识到,随着简政放权的深入推进,防控税务风险是所有企业的必修课。西安荣华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李昌勤告诉记者,对大部分纳税人而言,虽然短时间内建立全面、系统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并不现实,但是的确应该以此为目标不懈努力。李昌勤介绍,目前他们公司已经加强了对税务风险的防控,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公司取得的所有发票,财务部门都要逐张在网上查验,网上查验不到的就拨打12366热线查验,直到认定查验过的发票合理、合法、合规后,才盖发票核验章入账、保存;再比如,一旦有新的项目开始,他们就会组织专门团队对新项目的交易实质及相关的税法进行研究,确保税务处理准确无误。
  西门子(中国)税务总监杨雪莲则认为,对不同遵从能力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是提升企业整体遵从能力很重要的一方面。她建议应该将简政放权与规范纳税信用管理结合起来,对守信企业进行激励,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这既能提高企业遵从税法的自觉性,也使得税务机关集中资源管理那些高风险的企业,从而实现总体监管能力的提升。
  执法风险增加:税务局压力颇大
  10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人民日报》撰文指出:“下一步,税务部门要把简政放权向纵深推进,让市场主体‘舒筋骨’。”结合记者近日在西安市的采访看,受益于税务、工商等政府部门的简政放权,市场主体的“筋骨”已经开始“舒展”,但税务机关也感觉到税收征管的要求更高了,压力颇大。
  西安市地税局流转税处处长方亚军不无担忧地告诉记者,从管理的角度看,审批是一种事先行政许可行为,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事项必须得到税务机关的许可后方可进行。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申请的涉税事项是合法、合规的,如果证据不足可以不予批准。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相对较小。但是,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后,税务机关对自身执法风险的防控就少了一个有力抓手,如果纳税人不如实申报,税务机关后续的管理手段又跟不上,加之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协调不顺畅,执法风险就很容易产生。
  专门给税务机关做税收法律顾问的知名税务律师刘兵,在11月23日的博锐财税沙龙上讲了一个小故事,给记者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他说,他曾经跟一位基层税务机关的负责人聊天时,这位负责人认为税务机关法律顾问的存在“纯属多余”,因为“税务机关有的是办法管理纳税人,不太可能出现执法风险”。但是,随着国家税务总局简政放权措施的实施,这位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又着急地联系他:“请你帮我们梳理一下我们的执法风险,我们感到压力很大!”刘兵还告诉记者,最近因为简政放权,他的业务也明显多了起来。“从一些基层税务机关的办案资料看,在税收执法程序、业务判断、使用自有裁量权等方面,税务机关的确存在不少风险。”刘兵说。
  关于如何减少执法风险,西安市地税局各业务处室的主要负责人提了很多建议。征管处处长王月贵建议,应该继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从根本上建立以风险为导向的税收管理体制,使管理流程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防范转变,从而使执法风险的防范有一个坚实的征管体制作支撑;所得税处处长王祥建议,应该重视税务人员自身业务素质的提升,加强相关的培训,改变部分税务人员“会批不会管”的现状;法规处处长赵兴奋建议,应该确保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在阳光下运行,强化执法监督;纳税评估处处长赵凌云建议,应该拓展获取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渠道,并加强对这些涉税信息的分析运用,这样在执法中就能减少很多误判;纳税服务局局长牛晓鹏则建议,在强化执法的同时,还应全面优化纳税服务,千方百计提升纳税人遵从税法的能力。
  完善法律法规:税企中介同心声
  无论是在西安市地税局采访时,还是在参加第27期中国人民大学博锐财税沙龙时,很多来自税务机关和中介机构的专家和企业财务负责人都不约而同地提到了完善税收立法和规范税收制度的问题。大家普遍认为,这是简政放权背景下有效防控税务风险的重要前提。
  西安市地税局所得税处处长王祥表示,从征管实践看,税收征管法如果不能尽快完善,简政放权这个“好事”就很有可能带来税收流失增加的副作用。他举例说,税收征管法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但是究竟哪些部门和单位与税务机关“有关”,怎么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不支持、不协助应承担哪些责任等问题都没有明确,导致税务机关在无法直接从纳税人处获取涉税数据的情况下,难以准确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情况。因此,王祥认为,从大的方面来说,税务机关、中介机构和纳税人都应该结合这些年税收征管的实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积极支持税收征管法的全面修订。只有这样,征管水平上去了,纳税人的遵从度提升了,简政放权才有更广阔的空间。
  “简政放权的前提是依法治税。既然如此,要简好政放好权,首先得确保所有的税收法律法规是好的。”知名税务律师刘兵告诉记者,税务机关在便利纳税人的同时,也对自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比如,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要减少下户检查的次数。很多省市都出台了原则性规定:对同1户企业在1年之内不能2次进户检查。但是,这一原则性规定却成了不少基层税务机关不去实地核实纳税人信息的“尚方宝剑”,执法风险很大。他举例说,某地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时,为了“不打扰纳税人”,在没有下户调查的情况下,完全根据以往掌握的数据资料进行核定。核定结果出来后,部分纳税人意见很大,认为核定不准,不符合实际情况,给当地税务机关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实际上,税法规定核定征收时必须保证5%的调查率,不能因为简政放权把这个规定置于脑后。”刘兵说。
  刘兵说,下户检查的次数不能简单地规定1年不超过几次,应该分情况进行界定。比如,对于那些遵从度较高的大企业纳税人,1年内下户检查不超过2次的规定是适当的。但是,对于那些遵从度较低,税务风险较高的纳税人,这个规定就不一定适当。同时,哪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多次检查,也应该有明确的界定。
  北京东方佳联影视技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甘明福说,简政放权客观上要求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必须完善现有的税收法规,建立一个公平、完善、规范的税收法规体系。目前,我国税收法规不够完善,财税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较多,而且更新较快,并存在不少漏洞或者不够严谨的问题。因此,他呼吁税务机关,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能够将完善现行法律、法规提升议事日程,该简并的简并,该细化的细化,该完善的完善。只有这样,简政放权的路才能越走越宽。
  甘明福的观点,得到了当代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经理王斌的认同。他认为,法律法规不完善是纳税人税务风险和征税人执法风险增加的共同原因,而且征税人的执法风险往往又会转嫁为纳税人的税务风险。因此,他希望完善税法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应增强确定性和统一性,让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一看都能明白;二是该严管的地方要严管,不能因为简政放权就一味地简化税法和管理措施。
    (中国税务报 记者 邹国金 张剀 陈显信 通讯员 李亚安 曹小花)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