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小微企业理解与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2015-1-9 7:21:20来源: 博客转载作者:朱长胜
在税收概念上,人们习惯将“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统称为“小微企业”。这对于初学财务税收的人员来讲,可能因一字之差而混淆理解,认为两者同出一辙并无区别。为了区分两类企业的不同,防止企业误用税收优惠政策,笔者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
一、“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的区别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于上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理解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以下简称“251号文”)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也进一步明确,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如果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小型微型企业”的界定
小型微型企业是小型企业与微型企业的简称。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300号文”)规定,以企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的规模为划分依据,将不同行业企业划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四类。以工业企业为例,小型工业企业是指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微型工业企业是指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另外,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划分类型区别。
从上所述,“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名称尽管相似,但却分属于不同的范畴。那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1.标准评定。主要包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均在“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范围内进行评定。
2.纳税义务。“小型微利企业”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3.经营范围。在境内依法设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如例,某工业企业拥有员工100人,2013年取得销售收入1500万元,符合300号文所定义的小型企业标准。但若该企业要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20%的照顾性税率,应当具备居民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以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基本条件。
二、“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为“小型微利企业”提供了实体法上的优惠与管理程序上的便利。
(一)低税率优惠。企业所得税法为小型微利企业特设了一档照顾性税率,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所得税减计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第117号)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还可以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随后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进一步对“小型微利企业”相关优惠政策进行明确,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提升到了10万元(含),并且优惠期限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
(三)核定征收企业优惠。根据69号文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即将实行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排除在外,带来了企业税收优惠不均的争议。对此,2014年新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3号公告,以下简称“23号公告”)规定进行补充,明确“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因征管方式不同而带来的税收差异做了调整,体现出税收政策的中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