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年终回顾:2014年中国税收大事记

年终回顾:2014年中国税收大事记




2014-12-31       来源:中国税网   

  1月

  1日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税率均为11%。

  1日起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称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1日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开始执行。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日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日起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日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免税。

  1日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日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1日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日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日,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已按17%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上述飞机,超出5%税率的已征税款,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以退还。

  1日 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1日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河北、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3日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对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防止变相审批和明放暗不放。要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开税务行政审批目录清单,继续推行审批事项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大力推进网上审批,推行“阳光”审批,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努力营造统一有序、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实地核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等税务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能不进户的,或者可进可不进的,均不进户。

  2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通知称,对企业持有2014年和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月

  1日,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

  1日 成品油生产企业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石脑油、燃料油专用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企业销售石脑油、燃料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石脑油、燃料油专用发票填开”模块选择油品类型填开,企业销售石脑油、燃料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通过“普通发票填开”模块开具。

  1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宣布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要求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现象。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月

  3日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调查巡查”等10个项目不再采取进户方式。6日发布了《第二批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清单》。5月28日,《第三批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清单》发布。

  4月

  1日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

  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减半征税政策。

  23日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35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

  29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通知称将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月

  1日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涉税文书报表进行规范,该保留的保留、该完善的完善、该取消的取消、该简并的简并。并公布了第一批取消的《税务登记验证申请表》等15个涉税文书报表。

  6月

  1日 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1日 经国务院批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1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4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准确地落实服务出口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促进服务贸易发展。

  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通知称,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落实好网上自动赋码、网上自主办税、电子发票网上应用、网上区域通办、网上直接认定、非居民税收网上管理、网上按季申报、网上备案、纳税信用网上评价、创新网上服务等十项措施。

  7月

  1日 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启用,2015年1月1日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停止使用。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1日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或加注国际客货运输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1日 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8月

  1日 成品油经销企业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1日 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老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暂继续使用。

  28日 自卸式垃圾车不属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纳税人购买自卸式垃圾车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9月

  1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情形的,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日 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1日 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日 对从启运地启运报关出口,并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上海(以下称离境地)洋山保税港区(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1日 调整后的《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开始执行。

  10月

  1日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开始执行。

  1日 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施行。

  1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称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

  1日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1日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开始执行。

  1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11月

  1日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7日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17日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9日 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定额税率提高0.12元/升,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消费税定额税率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消费税继续暂缓征收。

  12月

  1日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修订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一)、(二)同日起施行。

  1日 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对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1日 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汽车轮胎税目、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和酒精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13日 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定额税率提高至1.4元/升,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消费税定额税率提高至1.1元/升,航空煤油消费税继续暂缓征收。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