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增200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得额是否不可抵补以前年度亏损?
国税发[2006]56号文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国税发[1997]191号文第一条第(一)项也有此类规定。这些规定现在是否还有效?查增200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得额是否不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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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规定:
“三、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
……;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根据上述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因此,国税发[2006]56号及国税发[1997]191号文不再执行,按新法规定,查补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属于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但如果是企业汇算清缴期进行的纳税调整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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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2009/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