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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重新贴标对外销售是否交纳消费税?

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重新贴标对外销售是否交纳消费税?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规定: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如符合上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收回后再重新贴标属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应纳消费税,但委托加工时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用再缴纳消费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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