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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与免税产品期间费用如何分配

应税与免税产品期间费用如何分配


   
  问:我公司是一家水产品加工企业,部分初加工的水产品免税,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请问,应税产品与免税产品共同负担的期间费用该如何分配?

  浙江省国税局12366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项目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同时要求纳税人对应税项目与减免税项目分别核算,并将期间费用在应税项目与减免税项目之间合理分摊。
  但是,现行税收政策尚未明确规定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期间费用在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之间的具体分摊方法。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借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有关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优惠政策企业的期间费用的分摊方法。该文件规定,公共基础设施企业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在税收政策对这一问题明确之前,企业可以暂按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分摊方法,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009-07-26 10:25郑松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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