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愿放弃抵扣的进项税可否做为成本扣除?
发布时间 :2009-7-24 9:41:59 来源: 中国税网
问:企业由于增值税留抵金额较大,根据审计师事务所的意见,自愿放弃该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该税额可以计入企业成本并在所得税前抵扣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是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因此,企业虽然自愿放弃增值税留抵的进项税额,但不符合规定的进项税不能进成本,该税额也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