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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再扩大 减半征收标准提至20万元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再扩大 减半征收标准提至20万元



2015年02月26日 09:5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6日讯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将再次扩大。据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了解,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确定,在前期国家已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基础上,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减税降费力度。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助力小微企业尽快成长。

  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了解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发布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屡次扩大

  3万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施时间:2010年

  6万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收标准提高至6万元(含6万元)

  实施时间:2012年至2015年

  10万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收标准提高至10万元(含10万元)

  实施时间:2014年至2016年

  20万元

  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

  实施时间:2015年至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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