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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购销活动中取得违约金的税务处理

个人在购销活动中取得违约金的税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李霄羽

时间:2023-07-10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有时会发生一些大额消费支出,比如,购买不动产或者贵重的动产等。为了保障自身利益不受损失,购销双方往往事先签订合同,一旦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违约方就要支付违约金。而支付违约金也分两种情形:一是在合同履行的情形下支付违约金,另一是在合同未履行的情形下支付违约金。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个人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劳务(服务)过程中,因为商品销售方或者劳务提供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向个人支付违约金的现象时有发生。但对于个人取得的违约金,支付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方的记账凭证是否需要发票?个人有没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等这些问题在实务中有很多购销双方掌握不准,因而也出现了一些差错。那么,对于个人取得的违约金,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现根据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进行分析。

  一、合同履行的情形下个人取得违约金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从上面的政策规定可知,只有购买方向销售方支付违约金才属于价外费用,而销售方向购买方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因此,购买方,即个人取得的违约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个人在合同履行的情形下取得违约金一般有两种情形:一般是由于商品销售方或者劳务提供方,在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劳务在质量方面出现问题的情形下,而在售价上给予个人的减让,这属于销售折让行为。另一是除前面所述的质量问题外,由于其他原因给个人造成了损失,比如,不能按期交付商品或者按期完成劳务等原因。

  在合同履行的情形下,商品销售方或者劳务提供方又向个人支付违约金的,其实,是对个人在消费过程中自身利益受到损失而给予的一种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从上面个人所得税征税的九个项目看,并不包括个人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劳务过程中取得的赔偿金,因此,个人在合同履行的情形下取得的违约金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屋提示——在《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前,曾对个人解除商品房合同取得违约金所得征税,但依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从2019年1月1日废止。】

  (3)支付违约金的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由于个人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劳务过程中取得的违约金不是经营收入,因此,个人在取得违约金时不能向对方提供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上面的政策规定可知,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时支付给个人的违约金,应当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实务中,内部凭证可以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或者其他交易事项合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支付款项的凭证等文书。

  二、合同未履行的情形下取得违约金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的处理

  合同未履行的情形下支付违约金,也就是在实际没有发生经营活动的情形下支付的违约金。这样,个人取得的违约金既不属于销售额,也不属于价外费用,因此,个人没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2)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购买商品或者接受劳务在合同未履行的情形下,由于商品销售方或者劳务提供方单方面违约,个人取得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务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九)项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因此,持合同未履行的情形下取得违约金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观点的人认为,取得的违约金属于“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应当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并不妥当。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国家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没有列举的就不能征税。对“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不能想当然的扩大征收范围,只有国家出台文件明确规定征税的项目才能按照“偶然所得——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征税。截至目前,国家对偶然所得,除得奖、中奖、中彩以外的“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只有以下几项所得,分别是: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①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②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③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显然,合同未履行的情形下个人取得的违约金,不在上述文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内,所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支付违约金的凭证

  合同未履行的情形下支付违约金,这就说明实际上不存在经营活动行为,因此,违约金也不能开具发票。按照2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在向个人支付违约金时应当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内部凭证可以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或者其他交易事项合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支付款项的凭证等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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