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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优惠办理应办理哪些相关手续?

增值税税收优惠办理应办理哪些相关手续?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解读》对当前主要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介绍,但纳税人要获得并实现税收优惠,必须前往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算、纳税申报。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优惠事宜,广州市国税部门对增值税税收优惠办理的相关手续归纳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须知

  (一)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后,自审批或备案之日起执行。未按规定申请的,不得享受减免税。

  (二)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

  2、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按政策规定需要其他部门出具证明的减免税项目提供);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三)对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负责办理退税,在申请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书》;

  2、申请退税当期已缴纳增值税的税收完税凭证;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对享受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由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返还,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二、纳税人会计核算须知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税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三、纳税人开具发票须知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相关内容一致。纳税人销售某一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业务时,应在发票上同时列明相应的登记软件名称及所售模块的名称。

  (三)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的,软件产品销售额应单独开具销售发票,或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单独一栏反映,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四、纳税人纳税申报须知

  (一)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在减免税期间无论当期是否有应交税金发生,都要对减免税情况予以申报。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五、罚则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其他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有问?有答?

  问:我公司是2009年5月成立的,主要业务是为客户开发软件产品,已经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请问应办理哪些手续后才可以享受增值税方面的税收优惠?

  答:首先,需经过授权的软件产品检测单位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然后向广东省软件行业协会申请软件产品登记;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后,备齐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备案:

  1、《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

  2、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销售软件产品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后,如果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书》;

  2、《销售计算机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

  3、申请退税当期已缴纳增值税的税收完税凭证;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问:我公司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简单分类后销售给有需要的单位,原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今年政策调整了,变为先征后返还70%,请问是否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问:我公司是生产企业,最近招聘了一些残疾人安排在相应的岗位上工作,看到报纸宣传增值税优惠政策,安置一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增值税3.5万元,请问是否有条件限制?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一)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有关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应满足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上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上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上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状况、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二)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有关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应办理以下手续:

  1、申请资格认定

  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按以下要求向有关部门提出资格认定的申请:

  (1)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到广州市社会福利生产管理服务中心申办《广州市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接受民政部门审核《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

  (2)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到广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办《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接受审核《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

  (3)除上述(1)、(2)点以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2、申请税收优惠

  用人单位取得上述证明和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后,再到税务机关办理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办理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已在市企管中心、市残联服务中心取得证明和审核意见的纳税人报送以下(1)-(4)项资料,直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纳税人,报送以下(3)-(7)项资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或残联出具的《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均为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2)《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或《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证书》(均为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3)《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4)经认定部门确认、加盖公章的《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职工名册》(直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纳税人自行填报);

  (5)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6)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7)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3、申请退税

  符合条件并已办理上述手续的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退还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书》;

  (2)申请退税当期已缴纳增值税的税收完税凭证;

  (3)《广州市社会福利企业招收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或《广州市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证明》内页中的《20年度企业人员情况表》复印件(直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纳税人,自行填列《20年度企业人员情况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生产一般软件产品,最近拟开发生产嵌入式软件,请问是否也可以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予退税。

  纳税人应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穗国税宣
来源: 金羊网-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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