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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审核认定 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

告别审核认定 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



2015-04-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5年第18号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正式告别审核认定,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具体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四、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五、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暂停执行,相应条款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见总局原文)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30日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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