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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及法人股东分得境内税后利润如何缴税?

个人及法人股东分得境内税后利润如何缴税?



  问:1.国内有限责任公司税后的利润分配给投资股东个人还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20%,对吗?

  2.国内有限责任公司税后的利润分配给投资股东(法人公司)还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10%,对吗?同时,该法人公司所分配的利润额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0%的税金,可以抵减企业利润汇总(企业税得税率25%)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吗?

  3.上述所征个人所得税20%和企业所得税10%均由公司代扣代缴,对吗?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六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个人股东从企业取得分配的税后利润,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所得税。

  如果贵企业属外商投资企业,分配给外籍个人的利息、红利所得可以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对于分配给法人股东的税后利润如何征企业所得税,要分二种情况:

  一种是法人股东为境内的居民企业,如果满足如下规定,那么分回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不缴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另一种是法人股东为非居民企业,那么按如下规定,应该按10%或双边协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明确,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公司在给个人股东及非居民企业法人股东支付税后利润时应该分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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